五问百色教师被控性侵事件:涉嫌哪些罪名?学校是否担责?

南方都市报 2025-02-17 07:08:33

南都2月15日A14-15版深度报道广西百色高中教师被指控性侵事件。

日前,广西百色市高中教师被指控性侵一事,引起舆论轩然大波。2月11日官方通报称,经调查核实,唐某某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百色市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对唐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目前,官方暂未披露更多信息。

这起事件涉及校园性侵、不当师生关系、未成年人保护等诸多社会红线议题,全社会持续关注。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依据公开披露信息,南都记者采访多位法律专家学者,分析本案可能涉嫌罪名、现有证据效力、情节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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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行为如何定性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2月10日晚间,一封实名举报信开始在社交媒体流传,内容指向2017年至2020年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祈福高中教师唐某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学生符某某,导致其长期抑郁并最终自杀身亡。举报人系受害者符某某的家属。

这份举报信梳理了事件时间线,还罗列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受害者自述日记、医疗记录、自残照片在内的12项证据并附上说明。

根据该举报信,多位受访法律专家学者均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杨勇注意到,唐某某多次在微信聊天中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甚至出现过“符某某你得听我的话,你如果不听我的话,后果你知道的”等语句。他认为,这些对话可以视为唐某某作为班主任利用身份的优势地位和职业便利,对受害人进行言语胁迫,可以推定唐某某明知自己是在违背受害人意志而胁迫发生性行为,这就有可能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当中的主观方面要件。

不过也有专家提出唐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的可能性。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刑事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张军表示,如果唐某某违背受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就会构成强奸罪;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但存在强制猥亵行为,如强吻、抚摸,则符合强制猥亵罪。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尹琳同样认为,按照现有公开信息来看,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明确到底是性侵还是猥亵。她告诉南都记者,按照现在的理论和实务标准,性侵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女性发生性关系,需要有性器官的接触。鉴于公开披露的日记部分描述情况,可能不足以被认定为强奸。

“如果不能按照强奸罪处罚唐某某,也可以按照强制猥亵罪进行处罚。”尹琳表示,唐某某利用自身的班主任老师地位,迫使受害人同意这些猥亵行为,就构成强制猥亵罪。有同学证明唐某某曾亲吻受害人,这属于在校园这一公开场合实施猥亵行为,在量刑上可以作为加重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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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证性侵现有证据效力如何?

值得关注的是,涉案行为发生于数年前,受害人符某某现已离世,受害人自述日记、双方聊天记录以及相关人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能否证明性侵确有发生?

张军认为,受害人日记和微信聊天记录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证明性侵行为的证据形式,但要从法律上完整认定性侵行为,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

他认为,鉴于事隔已久且受害人已逝,现阶段已难以收集证明生理侵害和人体特征的证据,唐某某口供成为现阶段非常重要的证据。若唐某某承认强行发生性关系,结合日记内容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若其否认性侵行为,则还需要对同学、老师进一步调查询问,特别是对日记和聊天记录所涉及的细节进行查证。而同学、朋友转述等间接证据,虽没有当事人自身陈述的证明力高,但可以补强和印证聊天记录的内容,强化聊天记录和日记的证明力度。

“现有证据虽能推定性侵行为可能存在的事实,但仍需更多证据加以补强。”杨勇同样强调唐某某的口供至关重要。虽然目前采集生物样本等直接证据存在困难,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以突破唐某某获取口供,从而在验证其口供真实性的过程中,是有可能会发现更多直接或者间接证据,从而有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杨勇还提到,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查明犯罪主体问题。需查明2017年至2020年间,受害人符某某微信聊天截图中的唐某某,与其班主任唐某某是否为同一个人。可通过微信实名认证、微信支付信息、手机号使用情况等信息,以证实该微信账号在性侵作案期间由唐某某本人使用,从而排除其他可能性,做到犯罪主体的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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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5周岁,师生关系如何判断“性同意”?

除了需要确定性侵行为的存在外,认定强奸罪的另一个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即“性同意”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的“性同意年龄”最低为14周岁。若受害者低于该年龄不需要考虑“性同意”因素,可直接认定成立奸淫幼女罪。而根据家属提供的时间线推测,这段“师生恋”的性行为发生于高中时期,彼时受害者已满15周岁。

综合多位专家观点来看,本案中的师生关系是判断“性同意”的关键要素。在师生关系中,老师天然具有上位者地位,学生是权力关系的下位者。当年受害人仍是未成年人,面对老师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时,不能简单因为没有表达明确反对或默许,就视为同意。

“即使没有暴力行为,加害人所处的优势地位也可以迫使未成年受害人就范。受害人日记中的记录,可以证明唐某某通过心理操控、诱骗受害人以达成不可告人目的。”尹琳说道。

不仅如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成年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李红勃日前也撰文指出,从日记描述看,女生并没有同意该性行为,包括女生后来的严重抑郁和多次轻生,也可以反映其对此前所发生的性行为的厌恶与拒绝。

南都记者了解到,受害人日记既有个人自述内容,也有不少对《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的摘抄和引用,这是否会影响日记的证据价值?尹琳认为,摘抄行为某种程度可能会影响对于内容真实性的判断。不过,即使自述日记内容有部分是摘抄的,但从中可以看出受害人认为自己遭遇到小说主人公相同的伤害,摘抄可能是因为感同身受。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学者也表示,不能因为这些引用内容就否定日记的证据价值,日记也将是警方侦破案件非常重要的证据线索,警方可以继续走访其他事件相关人,了解受害者是否曾向他人倾诉或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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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行为在前、新法出台在后新旧法如何适用?

前文提及涉案双方存在“师生关系”,由此亦有声音讨论本案是否适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名。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于2021年3月,彼时“熟人作案”的儿童性侵案件屡次引起社会关注。这一新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是由于涉案行为发生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名出台之前,而受害者又在近期才去世,整个事件时间跨度涵盖了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的前后,所以这样才产生关于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的讨论。”杨勇说道。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旧法。

具体到本案,受访法律专家学者观点略有不同,但大多认为不适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名。主要观点认为,根据当前证据推测,本案性侵行为发生于受害人的高中时期,即2017年到2020年之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唐某某的行为只能适用旧法而非新法。

不过也有少数专家提到适用新法的可能性。前述不愿具名的学者认为,如果警方调查发现或是出现其他受害人指认证实,唐某某是一名持续作案“惯犯”,且时间跨度覆盖新法出台后,亦有可能突破原有的时间限制。

此外,尹琳表示,本案有可能基于量刑“从轻”行为适用新法,因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最低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最低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不该适用新法,如果是在新法出台后才审判,新法处罚轻且有利于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可以适用新法。但如果适用新法处罚比较轻,又会违背国家严惩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要求。”尹琳说道。

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调,即便是在受害者“自愿”情况下,法律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强奸罪更强调行为人违背受害妇女意愿,这种情形下,行为的危害性相对来说更为严重,所以强奸罪的刑罚更重。

杨勇分析,现有证据显示,唐某某的微信聊天存在言语威胁;且受害人符某某的日记中未表现“自愿”,因此,唐某某可能涉嫌强奸罪。

此外,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尹琳表示,如果法院认定唐某某的性侵行为存在,且受害人的抑郁、焦虑、自残乃至自杀行为都因被性侵而起,那么受害人的自杀行为很可能构成加重情节。西方有很多研究证明,未成年人时期遭受性侵所产生的影响可能会延续一辈子,因此即使受害人在成年后自杀,也不能否定未成年期被性侵的影响,这其实可以视为一个持续的心理障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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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遭性侵如何作信息披露?

截至发稿时,官方通报仍未明言唐某某涉嫌罪名,而只用“教师职业道德”指代相关问题,亦不清楚唐某某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李红勃在文章中指出,除了刑事责任外,本案还存在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问题。关于行政责任,唐某某身为教师,与未成年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严重违法违规,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教育部门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应当将其开除,同时据相关规定终身禁止其进入教育领域从业。无论唐某某是否被法院判有罪,受害者家属均可对其和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

另一值得讨论的矛盾是,该案因可能存在校园性侵而被社会高度关注,同样因涉及性犯罪需要保护当事人隐私。在各方都呼吁公安部门尽快查实并公布案情的情况下,如何平衡?

张军认为,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社会普遍关注该案,若办案单位能公布更多调查情况回应舆论,更有说服力也更易平息质疑。

杨勇也同意,此类标志性案件,公安机关应披露更多案件信息,司法机关也应及时发布案件进展,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公众猜测。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涉案人员隐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后续还应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学校也应加强师德师风监督管理,防范此类问题。

“不要每次都出现血淋淋的事实后方才吸取教训,不是任何事情都有补救的机会,在源头上采取预防措施,才是重中之重。”杨勇说道。

但也有受访学者提醒,本案中,考虑到对逝者的尊重和对女性的保护,官方不宜事无巨细地披露所有细节,这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如邯郸少年杀人案,直到判决书公布,公众才大致了解犯罪过程,这种不完全披露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影响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因此在案件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公众需要有足够的耐心等待。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宋承翰发自北京

1 阅读:533

评论列表

医龙

医龙

6
2025-02-17 13:36

还有一个对男方有利的证据,网上聊天截图显示该女生在初中就存在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所以对其后期的日记所述的证据的真实性是存疑的,法院完全可以不采纳。

希望之心

希望之心

4
2025-02-17 10:23

这些禽兽不如的老师,就不配当老师,一经证实,就应该开除公职,该判刑的就应该判刑,不能对他们姑息迁就,还校园一片净土。

璐呐Lu

璐呐Lu

2
2025-02-17 10:36

这是目前为止比较理性的文章[点赞][点赞]

一头狗毛

一头狗毛

2
2025-02-17 11:10

学校包庇了这个恶魔应该怎样处理?

Devil

Devil

2
2025-02-17 11:12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是指妇女的不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奸幼女应该执行死刑的![点赞]

LT1209

LT1209

2
2025-02-17 14:08

从人家长和社会角度上直接死刑,否则违法减本过低,让哪些一辈子活在痛苦中的孩子和家长情何以堪。

哇偶

哇偶

2
2025-02-17 11:52

校长必须负连带责任。

水千丞

水千丞

1
2025-02-17 11:50

衣冠禽兽,枉为人师[好生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