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流量“抹黑”企业需担责,最高法发布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案例

新京报 2025-02-17 15:52:39

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聚焦网络侵权不同形态,制裁贪图流量“抹黑”企业行为。

自媒体运营者发布“黑稿”损害企业名誉

最高法表示,企业名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努力而沉淀形成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重要基础,应坚决否定和及时制止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

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杨某某系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杨某某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发布评论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销代理行为评价为“搅乱市场”“打劫同行”,同时使用“诈骗”“捣乱”“强盗”“抢劫”“无赖”等侮辱性词汇,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杨某某在其关键经营节点发布文章恶意诋毁,相关内容给自己品牌信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遂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某发布的评论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语,已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该评论文章经广泛传播,足以使公众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形成负面评价,影响企业品牌信誉。杨某某未对其发表文章的真实性负责,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杨某某发布案涉文章的时间恰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内容直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影响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目的明显。杨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名誉权,也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最终判决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测评人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

最高法指出,实践中很多侵害名誉权行为通过网络实施,这种侵权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往往会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此应予充分关注和重视。

在某汽车制造公司与马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某汽车制造公司为新能源汽车领域知名企业。马某为汽车行业职业测评人,就职于汽车测评机构。马某在其社交平台公众号就某汽车制造公司内部管理、经营行为、产品设计、质量等发布不实信息,而且在未经实际测评也无其他依据的情况下,对该公司制造的汽车作出“跑偏”“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描述。某汽车制造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马某作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汽车测评从业人员,负有较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慎义务,在发布关于汽车测评的言论时,应客观公正。在未实际测评且无其他依据的情况下,马某作出的评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降低公众对该产品的社会评价,侵害该公司名誉权。最终判决马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为博取流量散布不实消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最高法指出,部分媒体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客观上造成“抹黑”企业名誉的后果,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对此予以鲜明否定和严厉制裁。

在某饮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某传媒公司是行业领先的深度信息资讯平台,在向某饮品公司人员询问该公司是否裁员时,得到“暂时没有”的反馈。但该传媒公司随即在数个社交平台公众号发布文章,标题含有“独家”“传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表述,文章近半内容描述该饮品公司裁员及经营困境。该文章被多家媒体转发,导致上述不实信息广泛传播。某饮品公司认为该传媒公司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某饮品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对该公司人员状况、经营状况的报道和评价,往往会造成公众对公司、品牌的社会评价变化。本案中,某传媒公司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即发布文章传播某饮品公司裁员的不实信息,客观上对该公司的名誉造成了负面评价,侵害了某饮品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某饮品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新京报记者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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