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债务套取政府奖励,一企业负责人获刑5年

极目新闻 2025-02-17 17:00:59

极目新闻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谢鑫张国庆

为套取政府奖励资金,与他人合谋捏造债务关系,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2月17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法官顿朝霞向记者介绍,该院依法审结一起虚假诉讼案,主犯柯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柯某华控制的花炮公司与大冶市茗山乡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花炮公司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茗山乡政府奖励其523万余元。

同年6月26日,花炮公司与茗山乡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奖励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在企业拆除后拨付300万元,第二批在大冶市人民法院关于花炮公司相关案件执行完毕且再无任何纠纷后再拨付。

柯某华为套取上述奖励资金,与刘某全、汪某勤共谋,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1月2日两次捏造花炮公司差欠刘某全、汪某勤共计61万元的债务关系,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导致执行案款被柯某华取走使用。

此外,柯某华于2017年6月因差欠债权人彭某源货款,彭某源于2020年6月11日将其起诉至大冶市人民法院,该院判令柯某华和其配偶陈某英给付货款6万元及利息。事后,彭某源多次上门讨要债务,但柯某华仍拒不履行判决结果,致使其债权无法追回。

随后,大冶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某华、刘某全、汪某勤犯虚假诉讼罪,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华、刘某全、汪某勤恶意串通,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且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柯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全、汪某勤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全、汪某勤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全、汪某勤分别向法院缴纳退赔款25.126429万元、25.56397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柯某华、刘某全、汪某勤犯虚假诉讼罪,其中判处柯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刘某全、汪某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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