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在对钟女士的妹妹进行急救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透露,她的妹妹在泰国普吉岛体验浮潜项目时不幸溺水,被医生宣布为“脑死亡”。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到了发帖的钟女士,距离事发已过去11天,钟女士的妹妹仍在ICU病房中,依靠医疗器械维持生命体征。“虽然理智上知道妹妹已经不在了,但是要我同意停掉妹妹的呼吸机,我真的做不到。”钟女士还指出,普吉岛当地对于此类浮潜项目的预警措施不足,救治过程也显得不够专业。对此,旅游公司代表回应称,他们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并且公司为游客购买了意外险,可以赔偿100万元泰铢(约合21万元人民币)。对于这一赔偿结果,钟女士表示无法接受。
紫牛新闻记者万惠娟
春节期间去海岛度假体验浮潜项目时出意外
钟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2月5日凌晨,她与妹妹、女儿一同从北京乘飞机前往普吉岛。当晚,她的妹妹在某旅游平台上预订了次日的海岛一日游,三人共花费一千多元。“行程包括了皮皮岛、蛋岛等三个岛屿,还有两次浮潜体验项目。”
2月6日早上,钟女士一行乘船前往蛋岛。她回忆道:“船上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泰国人。有一个会讲中文的向导向我们介绍了游玩项目,并给出了一些安全提醒。”钟女士告诉记者,浮潜项目是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愿意参加的游客可以去领取浮潜设备,包括面镜和呼吸器等。但是,救生衣并没有主动发放给游客,“他们只是口头提醒我们要穿救生衣,但安全宣讲结束后好一段时间,他们才拿出救生衣,需要的人自己取。”
钟女士向记者透露,由于当时船上人多,她并没有注意到妹妹是否拿了救生衣。钟女士说,因为需要照顾女儿,她最终没有参与浮潜活动。“我女儿才5岁,我不敢带她去水深的地方,我们只在海水深到膝盖的地方玩。我一直忙着照顾女儿,忽视了妹妹,我真的特别自责。”
钟女士称,妹妹是第一次尝试浮潜,当时妹妹正在一个由浮标圈出的浅水区域内活动。“妹妹会游泳,但她游得不是很好。”钟女士回忆道,当时妹妹俯卧在水面,她能看到妹妹的后背、后脑勺以及呼吸器的管子。“在那种情况下,除非你靠得很近或者具备专业知识,否则很难判断她是正常浮潜还是出意外了。”
钟女士表示,她当时一直在陪女儿观察海底的鱼群,因此没有注意到身后发生了什么。看到救生艇开过来的时候,才意识到情况不对。赶过去的时候,钟女士看到妹妹躺在船上,工作人员正在对妹妹进行CPR(心肺复苏术)。
溺水后被医生宣布“脑死亡”家属质疑当地救治不专业
“我是后来通过别人发给我的视频才知道,妹妹当时溺水了。工作人员先在沙滩上做了一段时间CPR,后面才转移到船上来的。”钟女士告诉记者。
2月6日下午,医生宣布了妹妹“脑死亡”的消息。钟女士伤心地说:“我没有照顾好妹妹,她出事了那么久我才发现,在整个救治过程中,我没能起到任何作用,我真的特别自责和愧疚。”
钟女士将妹妹的病例发回国内,向医生咨询,但得到的答复为已经没有必要继续救治了。“她现在在ICU里面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状态,虽然理智上知道妹妹已经不在了,但要我同意停掉妹妹的呼吸机,真的做不到。”钟女士哽咽地说,由于父母早逝,她和妹妹一直相依为命,“我妹妹只有31岁,她有一份非常好的工作,还计划考研,她本来有着非常美好的未来……”
钟女士认为,这类浮潜项目的安全预警措施并不充分,没有清楚地解释浮潜的危险性,“如果这些信息传达了,我们就会提高警惕。”另外,她觉得缺乏安全巡视人员,急救人员的专业水平也参差不齐。“妹妹溺水的时间是很短的,如果当时有安全员及时发现,完全有可能获救。”
钟女士告诉记者,后来她从向导处获知,做急救的时候,妹妹还睁开眼睛吐了几口水出来,后面又失去意识了。“我了解到,CPR开始了就不能停,但是在转移过程中停过两次,从沙滩上运到船上停过一次,大概十几秒。后来他们把我妹妹送到普吉岛岸边的时候,救护车还在路上,他们便把妹妹又送到了船务公司的车上,其间也是没有做CPR的。”
律师:未强制游客穿救生衣组织者应当担责
钟女士告诉记者,她后来得知,这趟行程由北京一家旅游公司和当地一家船务公司共同承接。在后续沟通过程中,北京这家旅游公司的代表称,他们已尽到提醒的义务,且公司为游客购买了意外险,可赔偿100万元泰珠(约合21万元人民币),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钟女士称,这个赔偿结果实在让她无法接受,“我查到的资料显示,根据泰国法律的规定,参加高风险的浮潜项目时,游客必须强制穿戴救生衣,但是他们连及时发放都没有做到。”
记者联系了北京这家旅游公司代表,对方称当地公司经营资质完全合法合规,整个操作流程也是依照当地法律法规执行,不存在操作失误或不当的问题。他还补充说:“钟女士也承认,她的妹妹在事发时没有穿救生衣,但我们确实已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
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旅游公司购买意外险后能否免责?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旅游公司不能免责。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提供专业设备和急救措施,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旅游公司虽有提醒穿救生衣,旅客不知道项目的危险性,旅游公司应充分告知,但现场没有足够的监督确保游客都穿上救生衣,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并且意外发生后没有提供合理的急救措施,同样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