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因司机违规驾驶,网约车发生车祸,多次试管才怀孕的乘客不幸流产。意外突如其来,责任由谁承担?乘客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有何区别?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吴女士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前往医院产检。然而,因司机在驾驶中违规变更车道发生车祸,吴女士不幸在车祸中受伤。
经医院检查,事故虽未直接伤及胎儿,但吴女士因多处受伤和出血,导致胎儿难以保住,最终不得不做了流产手术。
康复后,吴女士将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一齐诉至法院,并申请追加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为被告。
吴女士认为,这次事故给自己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险范围内作出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共同承担。
司机对此未答辩。租车公司辩称,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此次事故与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辩称,其与司机仅为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约车平台预定了网约车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原告与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司机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述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经营方,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上海《网约车管理若干规定》也明确指出,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平台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因此法院判定网约车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除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之外,考虑到原告多次试管才成功怀孕,此次事故虽未构成肢体伤残,但对其精神造成较大打击,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赔偿吴女士9万余元。
后来平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励希彦指出,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也是与乘客签订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对方,理应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针对本案的关注焦点,法官做了解读:
首先,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当乘客乘坐网约车发生事故,需要提起诉讼时,可以自由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违约之诉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侵权之诉则是基于侵权行为,主张对方因过错造成损害。
本案中,乘客提起违约之诉,与原告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是网约车平台,因此非合同相对方的保险公司、租车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在网约车运营中,平台拥有派单的主导权,路程定价规则、责任限制等条款由平台事先拟定,平台发挥着组织、主导和调度的核心角色。乘客打车时,默认交易对象也是网约车平台。因此与乘客之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是平台,而非具体的网约车司机。
在乘客乘坐网约车途中,受到非自身健康或者非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时,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平台依法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再依约处理内部责任,如向司机追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等。
此外,严格依法依规运营,守护乘客平安出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司机曾因醉酒驾车受到行政处罚,这次又因为司机违规驾驶发生事故,平台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该平台在选任网约车司机时,未尽到充分的审慎义务,对网约车司机安全驾驶情况,也缺乏主动监管机制。
法官为此提醒:
本案的判决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参考,也提醒网约车平台要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进一步完善车辆、司机的审核流程,进一步强化管理培训、建立主动监管机制,严格依法依规运营,守护乘客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