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济南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大庆与被执行人刘志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志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姬大庆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志光,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201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8004143111。
执行案号:(2023)鲁01执691号
执行标的:1.刘志光偿还姬大庆借款本金101303940.16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以101303940.1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4.8%计算);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凡向济南中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1年内
济南中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用户17xxx35
这是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