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介”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法:依法严惩

新黄河 2025-02-20 13:16:22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多措并举,重拳整治虚假诉讼。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其中有典型案例就涉及通过虚假诉讼提取住房公积金。

案件显示,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与多人共谋,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先后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6起民事诉讼,致使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段某指使他人以上述民事调解书为依据,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套取杨某等6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资金共计30.53万元,交由杨某等人使用,段某收取报酬37035元。案发后,段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段某多次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段某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介绍,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专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具有专用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和单位按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符合规定条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行为人在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以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手段违规提取公积金,严重影响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且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打击,以有效震慑违法犯罪,提升公民合法使用公积金的意识。

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重点集中在违法违规操作提取公积金的“黑中介”人员上,对其依法严惩。对于出于个人生活需要,委托“黑中介”违规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其他人员,要综合考虑其行为动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和后果、案发后表现等,合理确定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记者:陈彤彤编辑:孙菲菲校对: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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