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李博)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五部门发布实施《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旨在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其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此次发布的细则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简称贷款服务中心)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简称首贷业务),或通过“北京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www.smeservice.com或“北京金融大数据”小程序)办理并推送至贷款服务中心的首贷业务(相关金融机构仅限于贷款服务中心入驻银行)。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细则支持范围。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该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范围。获得首次贷款的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资金。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次贷款业务,不再予以支持。
支持范围:2024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且当年未放款,于2025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2025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首次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
贴息标准: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1%;对于首次放款时已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对于首次放款后一年内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自首次放款至尚未认定为创新型企业期间,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予以贴息,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后,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
贴息方式:按照先付后贴、按季拨付的原则,每季度按实付利息给予企业贴息资金。
贴息办理流程:企业可通过四种渠道登记。(1)“北京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www.smeservice.com),扫码进入“北京金融大数据”小程序申请办理并推送至贷款服务中心;(2)“首都之窗”,进入“‘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法人办事”——“获得信贷线上登记”;(3)企业自行到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4)入驻银行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代办登记。
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入驻银行筛选出上季度符合贴息条件且已获授权的贷款业务,形成首贷付息业务汇总表,报送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名称和贴息金额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拨款通知单,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在贷款银行的对公存款账户。
时限要求:入驻银行应在贷款放款后一季度内,及时进行信息填报、审核,业务信息筛选、汇总和表格报送,对于延迟半年以上(不含)报送的业务,不纳入该实施细则贴息范围。
北京市经信局提示:对于2024年的存量业务,即2024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于2024年实际发放首笔贷款的业务,沿用原有政策(实施细则(20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