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食品中如果混有异物,消费者可以合理维权、要求赔偿。然而,却有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无中生有,“碰瓷”来财……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
去年5月13日,被告人程某在某蛋糕店内购买蛋糕后,将事先准备的塑料片放入其中。随后,以在食品中吃出异物导致身体不适需到医院就医为由向店铺投诉,要挟对方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否则向有关部门投诉。
该店铺员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去年4月2日至5月16日期间,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6家店铺以相似的手法作案,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去年8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方法取得被害单位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该案现已生效。
上铁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李成栋提醒,消费者在就餐时如果在食物中发现异物,可以依法合理维权,向商家索赔,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为了利益“碰瓷”诬陷商家。面对恶意索赔行为,大多商家害怕负面新闻曝光,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花钱了事,但这种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就有可能给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造成示范效应,进而模仿作案。
李成栋还提到,故意往食品中掺杂异物并以此为由索赔,消费者无权获得赔偿。如果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支付赔偿金,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恶意索赔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信任机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