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曹雪娇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某实验动物养殖机构工作人员感染猴疱疹病毒去世后,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推动其工伤认定一案。
案情显示,北京某生物资源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房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研究所”)经营范围为养殖包括猴子在内的实验动物,孙某学为该研究所工作人员。2021年4月,孙某学在研究所职工宿舍休息期间发烧,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猴疱疹病毒脑脊髓炎。后孙某学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记录中载明死亡原因为猴疱疹病毒感染、病毒性脑脊髓炎。6月,该研究所以孙某学系在工作中感染病毒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进行调查询问后,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7月,该研究所向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房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21年11月,孙某学之女孙某清以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山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由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21年12月公开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学系在工作中感染病毒,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房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对该研究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2023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涉及我国首例人感染猴疱疹病毒死亡病例的工伤认定,案情复杂,相关领域对于人感染猴疱疹病毒的科学研究尚不充分,案件审理面临诸多事实认定上的障碍。参与本案审理的4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职尽责,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庭前,人民陪审员认真查阅卷宗,从职业角度和公众朴素认知出发,针对孙某学的工作内容、疾病诊断、病毒环境检测情况等问题与法官进行充分沟通,提出应重点关注孙某学感染猴疱疹病毒与其工作环境的关系,并协助法官完善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助力法庭调查。评议环节,人民陪审员针对被告提出的无法认定孙某学是在工作中感染该病毒等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指出人感染猴疱疹病毒的病例非常罕见,当前对于感染该病毒的病症情况缺乏准确的医学认知,无法确定病毒潜伏期,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孙某学因工作原因感染猴疱疹病毒,二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认为孙某学感染猴疱疹病毒与其从事的工作存在关联性。合议庭最终认定案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指出,对于因工患传染病的工伤认定,应当充分结合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单位用工制度等多种因素考量。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充分吸收了人民陪审员的这一意见,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予以解读,提出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密切相关,应作为工伤认定的核心考量因素。
最高法阐释本案的典型意义,工伤认定类案件的审理中,不仅要遵循法律相关规定,还要充分考量多种因素。本案是一起罕见传染病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涉及公共卫生,审理难度较大,社会影响重大,公众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意义。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履职,既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独立表达常识常理意见,在司法裁判中融入社情民意,让司法更具温度;又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专业知识支持,有力增进了社会认同,实现法理情共融,促推本案取得了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