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0岁的聋哑大爷在母亲去世后,弟弟就将他的房子卖了218万,退休金也被对方侵占了2.7万。他质问弟弟时,对方却说:“卖房子是为了给你买一套大一点的,你随时都可以搬过来住。”而法院却发现,房子的名字只在弟弟名下,剩余的钱也全部用于他儿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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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强从小就是一位聋哑人,他的妈妈特别自责,觉得是自己带给了儿子这么多痛苦,于是把祝大强照顾得特别用心,还给他买了房子,买了养老保险,就希望自己百年之后,儿子有依靠。
除此之外,他的妈妈为了儿子以后有人照看,随后又给祝大强生了一个弟弟,想在自己百年之后,祝大强的生活不再孤单。
在母亲离世前,就叫来了祝大强的弟弟祝小伟,叮嘱道:“别亏待你哥,在我走后,你一定要对哥哥好,不能欺负他,因为他是你的亲哥哥,有血缘关系。”
祝小伟当时答应得非常好,说:“妈妈你就安心地去吧,哥哥的事情有我在,你就放心吧。”
妈妈就这样安心地走了,可接下来的事情却和祝小伟所说的不一样。他随后就找人把哥哥的房子卖掉了,而卖房所得的218万全部据为己有。
当祝大强回家的时候,早已发现房子不再是自己的了,连房门都无法进入。他找弟弟理论,对方根本不理睬他,有时候连面都不见。
祝大强想暂时出去租房住,再慢慢讨要说法,但是退休工资又被祝小伟拿走,现在不给自己,所以他就成了既没房又没钱的老大爷了。
好在祝大强人品不错,也有几个好朋友,于是这些朋友收留了祝大强,让他安心住下,事后的事情再慢慢打官司。
不过祝小伟有另外的说辞,他说:“之前哥哥住的房子虽然在市区,房价比较高,但是比较狭窄,自己给他卖掉是为了给他换一套大一点的,虽然位置偏一点,但是面积要比之前的大。”
工作人员听到后还信以为真,不过继续查看才发现房子的名字不是哥哥的,而是祝小伟的,这又怎么回事呢?
祝小伟却说:“哥哥百年之后,这房子还是得归我们,所以就只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哥哥随时都可以搬过去住。”
这种说法就有点让人不相信了,人家哥哥的房子虽然面积小,但是自己住着舒坦呀,再说一个人又能住多大呢?你偏要给别人卖掉,在偏僻的地方买一套,并且名字还不是人家的,你这不是提早就想侵占别人的财产吗?
其实哥哥百年之后,这房子真的归你了,那你也要等到人家真的不在的时候呀,你怎么能够在别人生前的时候就做这些事情呢?
这些话怼得祝小伟无法回应,再加上他本来就是这样的想法,所以无法辩解。最后问他为什么哥哥的养老金又在他那里,祝小伟却回答:“哥哥是聋哑人,自己也属于是他的监护人,帮忙管着理所当然。”
对方却说:“你帮忙管着只是帮忙,但是不能挪用别人的财产,关键我们已经查到你将别人的财产已经挪用2.7万,加上卖房获得的钱,除了150万之外,全部用于了你的儿子结婚,那么你这只是代别人保管吗?你完全是侵占。”
最后,法院判决祝小伟将218万的卖房钱以及2.7万的养老金钱全部归还给祝大强。而祝大强拿到这笔钱后,也是感激涕零,只想以后自己好好地生活,不想再和祝小伟他们一家人有任何瓜葛。
1、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若祝大强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祝小伟作为其弟弟成为监护人,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在本案中,祝小伟虽可能有监护资格,却未履行保护祝大强财产权益的职责,反而侵占其房产和退休金,明显违反监护职责。
2、祝大强的房子和退休金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祝小伟未经祝大强同意,擅自卖掉其房子、侵占退休金,严重侵犯了祝大强对财产的所有权。
祝大强有权依据法律要求祝小伟返还财产,若财产已无法返还,祝小伟需进行等价赔偿。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