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凌晨,夜幕深沉,寂静的X188线被一声刺耳的碰撞声打破。赤峰市的王某某饮酒后,带着微醺的醉意,驾驶着小型轿车沿着这条公路由北向南疾驰。此时,她或许没有意识到,危险正悄然降临。
当车辆行驶至文钟镇二十里铺莹盈超市门前时,悲剧发生了。在朦胧的夜色中,行人于某正由北向南步行。然而,王某某因饮酒而模糊的视线和迟缓的反应,让她根本来不及做出有效的避让,只听“砰”的一声巨响,轿车狠狠地撞上了于某。
事故致使于某的身体多处受伤,肇事的轿车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车头凹陷,玻璃破碎。
这场交通事故,是酒驾酿成的苦果。王某某一时贪杯,不仅让于某遭受身体上的伤痛,也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案例中,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酒后驾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和践踏。希望每个人都能从这场悲剧中吸取教训,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让道路多一份安全,让生活少一份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