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记者张云山
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近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告显示,上海春椿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东三环中路分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5号楼地下一层-103内C26-28号商铺“林清轩山茶花护肤”因广告灯箱中使用了“林清轩山茶花抗老修护专家”的广告宣传字样,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反了《广告法》被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
2024年09月初至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2块广告灯箱中使用了“林清轩山茶花抗老修护专家”的广告宣传字样,同时2块广告灯箱中分别有当事人销售的“林清轩山茶花修护平衡精华肌底液”、“林清轩山茶花抗皱修护精华油”化妆品的图文描述。至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停止使用“山茶花抗老修护专家”字样。“林清轩”为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商标,上述品牌系列化妆品均无抗老功效。
当事人提供了由北京国妆科创自然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抗老修护专家”专家评审结论》(以下简称《评审结论》)。同时当事人出具了由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作出的《证明函》及由中国抗衰老促进会作出的《关于同意成立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的批复》(中抗衰会[2021]18号)(以下简称《批复》)。《证明函》表示:“北京国妆科创自然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认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具备化妆品认定与评价能力,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上海林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抗老修护专家”专家评审结论文件,为本会认可的结论。”《批复》表示:“经我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审议,符合相关标准及要求,同意成立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
经查询,中国抗衰老促进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信息交流、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专业展览、国际合作、书刊编辑、咨询服务。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及其同意成立的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不具备化妆品功效评价与认定的业务范围。同时,北京国妆科创自然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对化妆品的认定与评价不应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规定的功效宣称范围。故其出具的《评审结论》不能作为当事人宣传“抗老”功效的科学依据。
另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放置有“护理体验深层清洁98提拉拨筋58抗衰慕斯118”字样的广告牌,广告牌中的内容是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的生活美容服务,其中“抗衰慕斯”服务项目在服务过程中使用“林清轩山茶花多肽抗皱弹嫩修护面霜”和“林清轩山茶花抗皱修护精华油”两款化妆品。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林清轩山茶花多肽抗皱弹嫩修护面霜”的功效宣称为滋养、修护、保湿、抗皱、紧致,“林清轩山茶花抗皱修护精华油”的功效宣称为滋养、修护、保湿、抗皱、紧致、舒缓。上述两款化妆品均无抗衰功效。
2025年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21234.5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春椿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为孙来春,为上海林清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孙公司。孙来春为林清轩品牌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