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三人结伙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 #上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与被告人赵某、王某1结伙,借用他人名义设立某某厂2、某某厂1、某某厂3等公司,于2019年11月起,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使用上述公司向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间,被告人于某负责寻找挂名法人、某某公司3、统计开票情况、操作转账等。被告人赵某参与某某厂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其岳母王某2作为某某厂1的挂名法人、传达开票信息、操作转账等。被告人王某1在于某、赵某指挥下,负责上述公司的工商登记、财务记账、制作合同、开具发票等。 经审计,某某厂2、某某厂1、某某厂3向某某公司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7746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达1124519.60元,其中某某厂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953523.00元,税额达454830.08元。案发前,上述发票均已完成出口退税。 2022年10月27日,被告人于某、王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赵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相关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被查获。 被告人于某、赵某、王某1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于某、赵某、王某1分别退出涉案赃款50万元、10万元、5万元。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赵某、王某1结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于某、王某1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赵某、王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于某、王某1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于某、赵某、王某1均能退出涉案赃款,可对于某、赵某、王某1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各辩护人基于前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分别提出对于某、赵某、王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征管及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上海虹口:三人结伙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2-24 15: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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