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陶某某、郑某提起公诉,二人在水上乐园游玩期间,趁他人不备抢夺首饰并进行销赃,儋州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陶某某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郑某因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4年4月,陶某某在水上乐园游玩时,盯上了游客身上的贵重首饰。趁他人游玩疏忽之际,他拽走游客脖子上的金项链等物品后迅速逃离。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一条足金项链价值5016元,另有一条金项链因鉴定要素缺失未能确定价值。此后,陶某某拉拢郑某,二人先后5次前往水上乐园寻找作案目标。郑某不仅参与抢夺,还帮陶某某将抢来的金项链非法售卖,共获利8562元。
2024年5月,二人再次来到水上乐园作案。这次,他们在拽走游客金项链时被当场发现。郑某当场被抓,陶某某则趁乱逃跑,但当天也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此次抢夺的金项链价值2072元。
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陶某某和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抢夺罪。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帮忙售卖,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儋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游客,旅游景点和游乐场所人员密集,是抢夺案件的高发区域。大家在游玩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不要随意暴露财物,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财物被抢或丢失,要立即向景点管理处和当地派出所报案,争取第一时间挽回损失。(记者畅凯编辑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