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曹世兴丁晓静
“一针管一周,一次瘦三到八斤。”这是宋婷(化名)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售卖“减肥针”时,使用的宣传语。明知自己卖的减肥产品,是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还是抱有侥幸心理在微信上销售。近日,经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宋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宋婷明知其销售的“某轻盈素冻干粉”“某细胞保存液”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仍通过快递发货、微信收款的方式,向其他同伙出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2023年9月21日,公安机关以宋婷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请武昌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审查逮捕阶段,为完善证据链条,承办检察官曹世兴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一方面,全面调取宋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及与购买者的聊天、收款记录等,进一步核实违法行为细节;另一方面,联系相关部门鉴定涉案产品成分,对涉案产品属性进行认定,为案件准确定性打下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梳理宋婷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现其除向刘某销售涉案产品外,还涉嫌向杨某、张某等人销售。承办检察官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补充相关证据,最终实现追加起诉相应犯罪事实,涉案金额由最初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4.7万余元追加到5.9万余元。
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一定的专业知识。本案中,影响案件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宋婷销售的涉案减肥产品是否属于药品。涉案产品中检验出的司美格鲁肽,是一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在本案案发时并未获批用于医美减肥。结合本案中涉案减肥产品生产厂家不明,并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等情况,承办检察官最终认定宋婷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2024年8月20日,武昌区检察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宋婷提起公诉。
涉案产品中的司美格鲁肽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当使用可能导致严重不良反应,危害使用者健康。宋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该产品,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和生命健康安全,武昌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及时联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开展案件审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各项检察职能的融合,更加积极回应人民关切。
2024年12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宋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宋婷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办案手记(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曹世兴):
司法如医者诊脉,唯有亲临其境,方能洞察病灶、对症施治、药到病除。对案件疑点,不能仅停留在“阅卷”层面,而是要通过当面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流、向技术专家咨询、进一步调查核实等开展实质性审查,全面深入查明案情,夯实证据。同时,要摒弃就事论事、零敲碎打的单向度思维定式,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思维,通过综合履职更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治理需求,落实案件高质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