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文昌法院在执行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时发现,案涉未成年人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监护教育不当问题,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和引导失职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陈女士与王先生于2017年认识,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陈女士于2018年3月生育女儿小玉。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由于生活琐事争吵不断,陈女士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小玉由陈女士抚养,王先生自2021年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小玉年满十八周岁。在判决生效后,王先生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均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自2024年1月起开始拖欠抚养费,陈女士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时,执行法官发现申请执行人陈女士自离婚后,未配合王先生行使探视权,其已几年没见到小孩了,因此对抚养费支付持消极态度。而陈女士认为王先生未尽父亲责任,故而未让小玉与其父亲见面。执行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向王先生和陈女士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二人接受教育指导,并履行相关义务。(记者杨作品编辑邹宇李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