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办•检察官说法]“托关系”免除行政处罚?可真刑!

身边24小时 2025-03-03 22:46:54

升学、办理资质、司法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等,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申请、办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极少数人妄图通过非正常途径达到目的,于是给“请托型”犯罪留下存在空间。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被害人贪图“捷径”的心理,营造出“社会能人”的人设,谎称自己门路广、关系多,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致使被害人事未办成,反而钱财受损。

近日,兴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请托型”诈骗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回顾

“他说让我们放心,他有关系,一定能把事情办成。”

“他还说可以帮忙解除手机定位,让执法人员不能找到我们。”

面对民警询问,被害人描述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神通广大,无所不能。待马某某被查获到案,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24年6月,马某某无意中得知被害人冉某某、孙某某因违法行为被查获并处以罚款,而且罚款数额较大,于是谎称有关系可以帮助二人少缴或免予处罚,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应酬、送礼需要为由,先后多次向二人索取财物共计4万余元。后因执法人员通知二人缴纳罚款,二人遂发现被骗。

经侦查,马某某为了拖延、迷惑被害人,虚构自己办理了各种事项,所骗财物均被马某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督促马某某及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不法分子打着有关系“免除罚款”的幌子实施诈骗,所谓的神通广大只是为了骗取钱财。近年来,“托人办事”类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解决问题时,应保持理性与警惕,通过正规途径解决,不应轻信“有关系”“有门路”,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此外,若“托关系”“走后门”涉及行贿犯罪,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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