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同时享受吗?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为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通俗地讲,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为了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均衡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促进女性公平就业,我省也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中明确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于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是由医保给到女职工所在的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对于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将直接发放到参保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