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定调!关于充实存款保险基金,央行代表提出这些建议

第一财经 2025-03-06 15:10:24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充实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

早在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近年来,在防止挤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中,《条例》也面临着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等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预警、早纠和处置作用。

基于此,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人民银行体系代表关注存款保险问题,并提出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机制,增加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等建议。

建议出台存款保险法

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中小银行的风险防范化解压力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机制,发挥好其金融风险处置职能。

但现行《条例》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措施有限、处置措施不完整,存款保险的专业化处置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基于此,多位央行代表建议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通过立法筑牢金融安全网。

在包商银行等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机构积极通过多种方式推动风险有序处置,为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在代表们看来,出台存款保险法是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严宝玉认为,《条例》对存款保险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权限等规定较为原则,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措施有限,处置措施不完整。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依法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职责权限及处置措施,能够充分发挥存款保险的专业化处置职能,更加有效的维护金融稳定。

在现有《条例》制度框架下,存款保险早期纠正缺少直接影响机构股东、高管人员的限制措施或罚则,硬约束不足,同时风险处置主体地位、处置角色及处置措施也不明确。具体工作实践中较多采用的是“一事一议”的处置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王均坦认为,这面临部门协商成本高、处置时间长、处置工作衔接不顺畅等诸多问题。这些都亟需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提升早期纠正制度刚性,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和加快金融风险化解处置。

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已在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多数经济体通过较高位阶的专门法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规定,并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履行风险处置职能,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均制定了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公司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只有《条例》作为依据,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偏低,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筑牢金融安全网。

严宝玉也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等两大支柱已有明确规定,但存款保险制度只有《条例》作为依据,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偏低,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有必要提高《条例》法律位阶。

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健全以存款保险为主渠道的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体系,形成常态化、专业化的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将成为必然选择。由此,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法成为其中的关键步骤。

严宝玉建议,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机制。明确投保机构所交保费税前扣除相关规定,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补充资金的法定方式,确保存款保险基金具备大额风险处置能力。

马骏建议,增加基金后备融资机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面临资金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发债、向中央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基金,及时补充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动性。明确投保机构所交保费税前扣除规定,降低银行财务成本。

王均坦也提出类似建议:增加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明确当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预收保费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处置资金充足。

王均坦还建议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比如,丰富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情形,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所必需的处置措施和处置工具,如设立过桥银行、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债转股、责令更换董监高、追回责任人员绩效薪酬等,并细化相关措施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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