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被告人黎某、邓某共谋,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陈某等人销售某品牌烟弹、一次性电子烟等产品共计130423元,违法所得40000余元。另外查扣两名被告人尚未销售的电子烟产品,货值52290元。
2023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国家禁止销售非烟草味电子烟产品的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电子烟门店,将从黎某、邓某处购进的电子烟烟弹、一次性电子烟对外销售,共计销售48074元。另外查扣陈某尚未销售的前述电子烟产品,按下家对外销售单价计算拟货值金额为192698元。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这些电子烟产品均为伪劣产品。
归案后,被告人黎某、邓某、陈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退出48074元,被告人黎某、邓某各退出20000元。
2024年4月17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依法以黎某、邓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陈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的
《电子烟管理办法》
对售卖电子烟有明确的规定,
快来和朋友一起了解吧~
一、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
二、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
三、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
四、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
五、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
此外
《电子烟管理办法》还提出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周边
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禁止举办通过各种形式推介
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
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
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检察官提醒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所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非烟草口味的调味电子烟不属于合格的电子烟产品。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诚信经营,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当下电子烟产品来源复杂,经常以“奶茶杯”“可乐罐”等可爱形式出现,危害青少年健康,家长和未成年人要提高警惕意识,远离传统烟草产品和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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