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法源寺门口石狮子被游客推倒后摔断,律师:若认定是文物或涉刑罚

扬子晚报 2025-03-13 23:01:23

近日,一则“法源寺600年历史的石狮子被游客参观时推倒”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视频中,一名戴白手套、背着红色双肩包的游客从台阶走下,先摸了摸石狮子,后用双手尝试推倒石狮子,两次用力后,石狮子倒下,从胸部断为两截。该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谴责。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罪,若认定被损毁的文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媒体报道,相关专家认为,该石狮子至少有600年的历史,属于明清时期文物,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目前,该石狮子正在走可移动文物鉴定程序,已被移交可移动文物部门处理。待文物鉴定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再由公安部门等给予处罚。

游客故意损坏石狮子,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王楠律师向紫牛新闻记者表示:若认定不是文物,可能涉及故意损害财物罪,根据其价值的大小进行不同处罚;若最终认定是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故意损坏文物至高可处十日内的行政拘留,罚款五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罪,该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这个罪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构成刑事犯罪,应予立案追诉。

2、该罪有两个量刑档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所以,受损的文物如果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如果损毁的文物是二级以上文物的,则属于情节严重,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大了文物保护的力度,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对文物的保护有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刑事责任全方位的保护。不同的文物类别决定了处罚的不同。

据法源寺官网介绍,法源寺,位于北京市宣武门外教子胡同南端东侧,建于唐太宗贞观十九年(公元645年),是北京最古老的名刹。唐时为悯忠寺,清雍正时重修并改为今名,1956年在寺内成立中国佛学院、1980年又于寺内建立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是中国佛教协会所属的宗教类博物馆。198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汉族地区佛教中国重点寺院,2001年6月25日,法源寺作为清代古建筑,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冰晶

剪辑庆苗苗

校对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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