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电影票遭遇“霸王条款”,检察机关建议依法监管

极目新闻 2025-03-14 16:25:11

极目新闻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戴皋刘诚睿

“以前网络购票不能退,现在只要在放映前未取票,就可以选择退票或改签,合理多了。”3月1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辖区电影院相关情况进行了“回头看”。2024年6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有消费者称其在某网络平台上购买电影票时,必须同意“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条款,方能进行后续操作,认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院立即开展调查,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辖区个别影院在第三方网络售票平台售票时,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观众被迫同意后,方能继续购票。检察官经研判,认为该行为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未整改前购票信息截图(通讯员提供)

针对上述情况,2024年8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影院单方设置“不可退改”格式条款问题依法监管,并排查辖区其他影院是否存在类似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向涉案影院下发了《行政指导建议书》,要求其更改退票程序,完善退、改签机制。相关影院均重新与第三方平台签订合同,修改“退改签”规则,允许消费者在合理时限内免费“退改签”。同时,相关部门对辖区15家影院退改签情况逐一排查,并对影院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讲。目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相关影院已完成整改,消费者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影院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通讯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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