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的“100%祛痘”承诺暗藏风险!某美容机构通过夸大宣传、模糊医疗资质,诱导消费者高价接受非法医美服务,最终因虚假宣传被法院判令“退一赔三”。正值“3·15”之际,让我们透过案例看清美容消费的“美丽陷阱”。
01案情简述
某美容会所于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通过在其朋友圈发布“拿美容院和我们做比较吗?我们靠的是专业;祛痘-我们不是卖产品-是调理肌肤健康,100%信任+100%配合+100%技术=100%效果”“美雕微晶塑颜的原理……”“美雕:7天长皮,30天长肉……”“什么叫美雕技术?……”“美雕效果好不好顾客说了算”等广告,诱导王某某花费35000元接受“美雕”等项目服务。后该项目并未达到某美容会所起初宣传及承诺的效果,王某某主张某美容会所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某美容会所作为经营性美容服务机构,向王某某隐瞒其所提供的“美雕”项目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的信息,然某美容会所和工作人员均不具备相应医疗美容资质的事实。同时,某美容会所在微信朋友圈积极对“美雕”项目进行宣传,采用“100%效果”“治疗你痘痘的终点站”等故意夸大该项目功效的宣传用语,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致使王某某基于虚假信息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某美容会所进行消费并接受非法医疗美容服务。
法院认定王某某受某美容会所上述虚假宣传的误导,接受其提供的“美雕”项目服务,某美容会所为王某某提供“美雕”项目服务中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美容会所应退还王某某35000元,并增加赔偿105000元(35000元×3倍)。
0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检察官提醒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检察官郑重提示,医疗美容需选择“三正规”机构(正规机构、医师、产品),切勿轻信“绝对疗效”“100%见效”等话术陷阱。消费时务必留存宣传截图、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遇纠纷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检察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美容行业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禁用终结性承诺等违法宣传手段,更不得以生活美容之名行医美之实。让我们以法律为盾,共同守护“美丽消费”的安全与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