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报道,一名23岁的女生,在半年时间内瞒着家人打赏了200万元。其母亲得知消息,生气到住院。这名女生事后和直播平台沟通,要求退款,但是平台客服人员答复,如果主播没有违规和欺骗,成年人打赏是没有办法退还的。
很显然,这又是一起因为不理性消费引发的纠纷。当事人瞒着家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在直播间一掷千金。面对家人,冲动消费的女生是有亏欠的,确实应该向生病的母亲说声“对不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与此消费有关的人都要为女生的冲动“买单”。
当事人已经23岁,在法律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权决定自己消费的方式和种类。主播在直播间提供情绪价值和情感陪伴,粉丝打赏主播也不违法违规,属有效行为,当然不能任意反悔。否则,既会损害主播和平台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风气。
有人认为,消费者也有“后悔权”,当事人冲动打赏之后也可以索回。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确实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但是“后悔权”有其严格的边界限定,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毁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上述条款明确限定了“商品”的“无理由退货”,而网络主播提供的是一种个性化服务,显然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内。就像歌迷花高价看完一场演唱会之后后悔了,也不能要求“退货”“退款”,因为已经享受的服务是不可逆的。
冲动消费不仅在网上,在线下各个领域时有发生,股民购买股票会冲动,车主买车也会冲动。在法治社会,消费者必须为自己的冲动负责,只有如此才能培养理性的消费习惯。早在视频直播兴起之前,就有一些消费者无视个人偿还能力,为了满足不切实际的需求透支信用卡。法律和舆论从来都不支持对他们无底线的包容,因为健全的市场必须坚守诚信,尊重契约。一名主播收到打赏,随之而来就是相关的金融交易和纳税行为。当事人的打赏持续半年之久,即便主播能够宽容她,愿意退还打赏所得,现有的金融和税务系统也很难完成这种逆向操作。
也有人主张,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可以在打赏阶段就限制消费金额。为了迁就少数人的“巨婴心态”,去限制绝大多数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也会造成很大的不公平。比如,家庭富裕的消费者买件首饰完全是合理的消费,但是在家境不宽裕的消费者那里可能就是冲动消费。我们不可能为了避免极少数人的冲动消费,去限制绝大多数人的正常消费行为。
因为类似事件时常发生,如何处理一个23岁消费者的冲动消费,具有一定的风向标意义。旁观者自然可以表达同情和宽容,但是不应逾越以法治守护市场公平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