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王大宝、王小宝。王父与李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登记在王父名下。王父与李母于2018年共同订立一份遗嘱,指定房屋由王大宝继承所有。2021年,王父因病去世;2022年,李母因病去世。因王小宝不认可父母共同遗嘱的效力,王大宝与王小宝就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王大宝于2024年将王小宝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母的遗嘱继承房屋。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父与李母所立共同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王大宝依据王父与李母所立遗嘱主张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王大宝诉称,父母于2004年购买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其为了便于照顾父母,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父母二人于2018年共同书写了一份遗嘱,载明:房屋由儿子王大宝继承。2021年,父亲因病去世;2022年,母亲因病去世。其认为,房屋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两人均已去世,并留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故房屋应当由其继承所有。
被告王小宝辩称,父母二人虽立有共同遗嘱,但该遗嘱的内容系母亲一人所写,故该遗嘱仅应系母亲的自书遗嘱。父亲未自己书写遗嘱,仅在该遗嘱上签名、写日期,且父亲的遗嘱部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故对于父亲的遗产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本案中,房屋系王父与李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王父与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王父与李母于2018年所立遗嘱,该份遗嘱由李母亲笔书写,李母与王父共同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内容是共同处理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应认定该共同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王大宝依据王父与李母所立遗嘱主张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王父与李母的所订立的共同遗嘱有效,房屋由王大宝继承所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于生前各自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关联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遗嘱就是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二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按照遗嘱指定继承人的不同,总体上分为三大类型:1.共同指定型。即夫妻双方在遗嘱中共同指定由第三人继承遗产。2.相互指定型。即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约定,一方先去世的,另一方成为去世一方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该种遗嘱有利于在一方去世时,保障存世一方的物质生活。3.混合型共同遗嘱(亦称“柏林式遗嘱”)。即夫妻双方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在双方均去世后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本案中,王父与李母订立的遗嘱约定双方去世后,房屋由王大宝继承,二人共同指定由王大宝继承遗产,故二人所立共同遗嘱属于共同指定型共同遗嘱。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均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司法部于2000年3月24日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公证处对于订立的共同遗嘱可以进行公证,由此来看,该规定已经实际上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关于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的问题解答中,明确表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解答已基本认定了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故在本案中,王父与李母共同订立遗嘱,虽该遗嘱内容仅为李母一人所写,但因王父与李母均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故该遗嘱形式上符合要求,内容系处分二人所有的财产,故共同该遗嘱应属合法有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吴昆
柠檬琉璃夏
夫妻对他们共有的财产如何处理?最好还是分别写遗嘱比较好。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尽管是夫妻双方谁的时间的推移对财产的处理有可能当初意见一致,后来意见可能不同。特别是俩人先后去世,那么后去世的人有可能对之前的财产要做变更,当然变更也可以只能对自己的那部分做变更。其实为了更自由一些,约束少一些,分别写遗嘱是不是更好一些呢。而且遗嘱可以随时更改,所以分别写,两人一通商量,分别写比较合适。
A 罗思 | 三维扫
立什么遗嘱.生前把所有财都给子女.以免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