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侯梦菲
3月25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结合广东实际,通过立法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法规框架,创新保护利用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保护评估和巡查检查制度
广州永庆坊、潮州牌坊街、汕头小公园……广东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数量居全国前列。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广东省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5个、名村25个、街区1片;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5个、名镇19个、名村57个、街区113片;历史建筑4542处。
然而,实践中,广东也存在政府职责分工不够清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不足、基层保护意识不强、文化传承和活化利用手段单一等问题。
本次立法注重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并在做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充分活化利用好广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资源,促进文化与经济协调发展,为推动广东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强大助力。
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是本次立法的目的。《条例》明确保护总体要求,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清晰的职责分工和规范的申报审批程序是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有序开展的关键。《条例》通过对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规范,提高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强化全过程管理,注重建立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制度体系,从预保护、保护责任人、资源调查、保护评估和巡查检查等方面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框架。
比如,《条例》明确了不同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规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同时,为解决广东大量侨房因所有权不明确等原因,保护责任人无法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现实问题,《条例》进一步规定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所有权不明确的,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规定代为办理维护和修缮的审批手续。
新建铁路等原则上不得穿越历史文化名镇
严格的建设管控是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条例》为各类保护对象划定严格的保护边界,防止不当建设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具体而言,《条例》规范保护标志牌设置,并加强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禁止性活动包括: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
《条例》明确建设管控要求,规定新建或者改扩建干线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高压燃气管道原则上不得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并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条例》还明确了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等,规定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维护和修缮,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鼓励优先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技术、传统材料进行维护和修缮等。
推进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是实现历史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条例》在保护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推进其合理利用,有利于让历史文化资源“活”起来,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利共赢。
比如,《条例》规定,鼓励延续历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方志馆、传统工艺作坊等以及开展文化旅游、研学考察等活动。
此外,《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等,并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推动历史文化传承和利用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