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案件判决。该案是东莞法院首例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案审结,对完善东莞市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该案原告为东莞市居民,与香港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遂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起诉,要求香港公司支付原告714384.8美元或按当时的汇率换算同等港元,连同从中衍生的利息及定额讼费11045港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判决属于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施行之后,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安排》关于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所作民商事判决的各项条件,遂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全部判项,有效推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完善,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近年来,东莞法院不断致力于优化涉外涉港澳台司法工作的各项机制,着力提升涉外涉港澳台司法工作的专业度和精品度,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近1000件,涵盖货物贸易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股权交易等领域,努力为跨境商事纠纷提供优质、公平、高效的司法服务,为东莞乃至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文|记者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