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身边24小时 2025-03-28 10:16:03

关键词

失业保险社保基金管理变更登记信息调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申请人某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系统申报员工失业保险时选填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员工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员工要求申请人补偿其损失。同年10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要求修改申报的员工离职原因。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其已自行填写并申报失业登记信息,且未提供协商离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无法进行变更。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11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当为申请人变更离职员工失业保险申报信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申请人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失业原因填报错误,不符合变更失业登记信息的要求,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变更失业登记信息申请,并无不当。调查中发现,申请人与申请人员工系经人民法院调解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制发调解书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法院生效调解文书能够证明申请人与离职员工在申报失业保险之前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可以作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变更申请人的失业保险申报信息,不会对社保基金安全造成损害,且能够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为此,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法院生效调解文书及相关佐证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受理了申请人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完成了离职员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申请人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模式,把更多争议有效解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本案中,一方是符合条件但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员工,一方是负有依法保障基金安全职责的社保管理中心,还有一方是按时缴纳失业保险的民营企业。如何兼顾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三方合法权益保护,是摆在行政复议机构面前的课题。行政复议机构没有止步于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的认定上,对申请人的请求一裁了之,而是着眼于社保基金安全能否得到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争议涉及实质问题能否得到解决,立足被申请人员工协商一致离职的事实,将调解理念贯彻到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积极搭建沟通平台,指导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离职员工如愿拿到了失业保险金,社保基金安全得到了保障,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行政争议实现了“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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