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后怕!”新疆乌鲁木齐,女子晚上在酒店休息时,被人违规办卡进入房间侵犯,女子坚决反对并逃出房间,因极度恐惧和害怕,半晕在走廊。对方不愿罢休,没穿衣服想把女子拉回房间,后见房间关上,竟然赤身裸体再次前往前台成功办了一张女子的房卡。虽然事后女子坚决反对并成功制止了对方,但对酒店的操作耿耿于怀,先是将酒店告上法庭,而后又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到网上。(来源:大象新闻等)
据悉,数月前,22岁女子同同事和其他公司的人员近50岁、已婚已育的男子杨某一起出差,期间在吃晚饭时,和众人一起喝了当地特色的大乌苏啤酒,并未喝多。
饭后,女子便回酒店睡觉。
怎料,躺在酒店房间床上休息时,突然感到自己的衣服被人往上撩,结果,定眼一看,发现杨某正在试图侵犯自己。
因为与杨某仅仅只是认识,女子当即便进行反抗并逃出房间。而又因为极度的恐惧和害怕,刚跑出不久就半晕在走廊里。
随后,杨某没有穿衣服,追了出来,欲将女子拉回房间,后见房门关闭,赤身裸体前往前台办了一张女子的房卡,顺利拿到房卡后,强行将女子拉回房间,欲继续实施侵犯。
由于女子坚决反对,踢抓挠杨某,最终将杨某制服,才幸免于难。
事后,女子对杨某的行为气愤不已,但是想到酒店前台,未询问自己的情况下,两次为杨某办理自己的房卡,也对酒店的行为耿耿于怀。
又因事发后,女子去医院检查,确诊中度抑郁症,事发6个多月,酒店都不积极处理此事。
女子于是一纸诉状将涉事酒店告上法庭。
1、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杨某醉酒后,不顾女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毋庸置疑已经构成犯罪!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杨某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但是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某因为女子的反抗没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发生这样的事情酒店也难辞其咎!
如果酒店前台明知道杨某正在实施犯罪,仍然为杨某提供帮助,则会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反之,即便酒店前台不知道杨某正在实施犯罪,未征得女子同意的情况,为杨某办理女子的房卡也已经违规。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酒店前台系酒店的工作人员,酒店前台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女子依法可以向酒店主张。
而据悉,女子起诉酒店后,经法院调解后,酒店赔偿了女子2000元。
3、最后,虽然拿到了酒店的赔偿,但是耗时耗力,最终拿到的赔偿也才2000元,女子并不满意,随后又将自己的经历发布到网上。
对此,涉事酒店总部回应,涉事门店确实存在违规操作,在此向当事人真诚地道歉,并将严肃处理涉事门店。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qq
长得这么漂亮又年轻,是个男人都把持不住
用户10xxx79
仅仅只是认识是什么意思?
谢挺疯
杨某!我与你不共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