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吴静受贿案,对被告人吴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静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吴静利用担任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农特产品进入公司平台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19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吴静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