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是国家早在好几年前就明确的一项重要农村土地政策。
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开始于1978年安徽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包到户,开创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先河。
这一创举得到肯定后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1983年1月,在第二个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后土地承包在全国农村展开。
1984年1月,中央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
1993年正式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宪法》修正案。同年11月,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并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办法。
因此来说,我们国家最早的土地承包是在1978年,全国范围内展开是从1983年开始,按第一轮承包15年、第二轮承包30年来算,今年最早的试点地区,二轮土地承包也就到期了。
这样来看,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也将于今年试点实施。
在国家的多个政策文件中,都提出要在今年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并着手研究制定指导意见。
既然是开展试点,既然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我们可以看出,承包地延包30年就不是简单的一动不动,更不会是没地或地少农民期盼的那样打乱重分,而是要充分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该延续的延续,该调整的调整,实现农村土地的顺利延包。
在前段时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曾经有着承包地延包30年要让“大多数保持稳定”,言外之意是个别情况下还会有所变动。
哪些会变动呢?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土地可能要收回集体,再结合二轮承包到期,是可以分配给无地或地少农户的。
(1)农民进城自愿有偿退出的土地。国家不以退出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等权益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但鼓励进城农民自愿有偿退出,自愿退出的土地应收回集体再分配。
(2)“五保户”的土地。“五保户”无儿无女、没有继承人,年老之后是由国家和集体供养,去世后土地应由集体收回。
农村新增人口,特别是无地的新增人口能不能在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分得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3类土地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也就是说,在村集体有地可分的情况下,新增人口是可以获得土地的,但应当满足村集体有地可分这一条件。当然,村集体收回土地应合法合规。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将全面展开,各项政策都在研究制定之中,相关部门也都在抓紧调查研究,相信一定能拿出一个最好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