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的“护企警务”措施,四川眉山公安经侦部门梳理、研究近年来全市常见多发的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串通招投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虚假诉讼案),制定出台相关报案指引,供广大企业、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参考使用,以达到进一步规范报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和挽回损失等目的。
报案要提供必要的报案材料,主要是书面材料。特别注意,报案的前提是:控告人、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串通招投标案
一、罪名概述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报案证据指引
(一)报案书、控告书或举报书一份。
(二)报案、控告、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委托书,等等。
(三)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以及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据,如:单位工商注册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构成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作关系证明、委托书,等等。
(四)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如:有效的招标公告文件或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的发布情况证据、邀请投标的相关证据,正式的招标文件,等等。
(五)能够证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证据,如:能够体现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相关书证、资金流水、知情人证言,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六)能够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证据,如:能够体现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的相关书证、知情人证言,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七)能够证明串通投标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取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以上的证据,如:能体现中标项目的成本、利润等相关的财务资料、审计报告,评标、中标相关文件,依据中标结果签订的合同,相关知情人证言、银行查询资料,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八)能够证明投标人采取了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的证据,如:知情人证言、资金流水,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九)能够证明投标人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据。
特别提示:报案、控告、举报人如有以下线索、证据可一并提供: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合同诈骗案
一、罪名概述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报案证据指引
(一)报案书、控告书或举报书一份。
(二)报案、控告、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等。
(三)被控告、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同上。
(四)涉嫌合同诈骗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涉及多份合同、协议的,应当全面提供。
(五)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证据,如工商资料查询结果、被冒用的自然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等。
(六)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存在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情形的证据,提交相关复印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等等。
(七)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不具有履约能力的证据,如对方的资产负债情况,相关资金、货物的去向以及伪造相关资质、伪造取得履行合同的前置条件,等等。
(八)能够证明报案、控告、举报人财物已经交付给被控告、举报人的证据,如银行流水、发货单据、运输单据、仓储单据、签收单据等。
(九)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电子数据类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相关音视频资料,等等。
(十)能够证明对方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第三方证据,如相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提交的相关书证,以及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鉴定意见等。
(十一)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存在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
(十二)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如: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肆意挥霍拒绝返还、明显缺乏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等。
职务侵占案
一、罪名概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报案证据指引
(一)报案书、控告书或举报书一份。
(二)报案、控告、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委托书,等等。
(三)被控告、举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如:劳动合同、职务任免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等等。
(四)能够证明涉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主体材料,如:工商注册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构成及变更、经营范围及变更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经营许可证,等等。
(五)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具有“职务便利”的证据,如:任职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单位内部审批文件、相关电子数据,等等。
(六)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实施侵占行为的证据,如:本单位财务制度、相关资金流水、相关财物去向、相关会计资料、相关销售单据、发货单据、运输单据、仓储单据、签收单据,等等。
(七)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侵占的财物归属于本单位的证据,如:购销合同、权属证明、委托协议、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资金支付结算证明,等等。
(八)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其他证据,如:伪造、变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议、证明,伪造、变造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自主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财务审计报告,等等。
挪用资金案
一、罪名概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报案证据指引
(一)报案书、控告书或举报书一份。
(二)报案、控告、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委托书,等等。
(三)被控告、举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如:劳动合同、职务任免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等等。
(四)能够证明涉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主体材料,如:工商注册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构成及变更、经营范围及变更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经营许可证,等等。
(五)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包括单位)实施挪用资金行为的证据,如:知情人证言、单位财务资料、相关资金流水、相关财物去向、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罪名概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报案证据指引
(一)报案书、控告书或举报书一份。
(二)报案、控告、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构成及变更、经营范围及变更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经营许可证,单位委托书,等等。
(三)被控告、举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如:个人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务任免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等等。
(四)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具有“职务便利”的证据,如:任职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单位内部审批文件、相关电子数据,等等。
(五)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证据,如:本单位财务制度、相关资金流水、相关财物去向、相关会计资料、相关销售单据、发货单据、运输单据、仓储单据、签收单据,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六)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获得的财物价值超过三万元的证据,如:收受的货币数量、物品价值,实际取得的财产性利益价值,等等。
(七)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为他人谋取的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如:相关合同、协议、项目书,相关财务资料、知情人证言,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一、罪名概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报案证据指引
(一)报案书、控告书或举报书一份。
(二)报案、控告、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构成及变更、经营范围及变更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经营许可证,单位委托书,等等。
(三)被控告、举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如:个人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务任免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经营许可证,等等。
(四)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的证据,如:知情人证言、单位财务资料、相关资金流水、相关财物去向、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虚假诉讼案
一、罪名概述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报案证据指引
(一)报案书、控告书或举报书一份。
(二)报案、控告、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构成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营业执照)、委托书,等等。
(三)被控告人、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等。
(四)能够证明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如:起诉书、答辩状、开庭通知、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判决书、裁定书,等等。
(五)能够证明行为人基于“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证据,如:能够体现伪造借款合同,隐瞒债务已经清偿、担保责任已经履行、与他人恶意串通的相关书证、银行流水、转账凭证、鉴定意见、知情人证言,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六)能够证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如:庭审记录、判决书、财产分配方案、执行裁定书、通知书、查封通知书、冻结通知书,相关知情人证言,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七)其他能够证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如能够体现以下情形的相关物证、书证、知情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3.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5.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6.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7.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8.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特别提示: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包括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个方面。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是指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无中生有、凭空伪造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假象;虚构民事纠纷,是指双方本来不存在民事纠纷,故意虚构因为捏造出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事实。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眉山市公安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