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10日讯(通讯员张振业记者陈勇)醉驾被查,不主动承认错误反省改正,反而贿买证人妄想蒙混过关。近日,记者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竟然通过请吃饭、转账等方式贿买证人,结果罪上加罪,刑期翻倍。
2023年1月19日20时,宿迁市民周某某与朋友吃饭并饮酒八两左右,后醉酒驾车到泗洪县某工地拿工具时与门卫曹某某发生争吵。双方报警后,民警出警处理纠纷时发现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将案件移交至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
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3年4月,泗洪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周某某危险驾驶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周某某提出抗辩,称自己在案发当晚就餐时仅喝了二两白酒,后来在与门卫曹某某争吵时再次饮酒,所以公安机关对其酒精含量鉴定不准确。之后,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泗洪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期间,剧情出现了新的转折。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验时,发现了令人震惊的情况。原来,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联系证人谷某某、曹某某,以请吃饭、转账等方式贿买证人谷某某、曹某某,让其作虚假证言,证实其当晚就餐仅喝二两白酒及在现场又二次饮酒的虚假事实。泗洪法院得知此情况后,迅速向检察院发函,建议以妨害作证罪对被告人周某某补充起诉。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贿买证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最终,泗洪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然而,被告人周某某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服气,随即提起上诉。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公正不容破坏。在任何案件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都应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妄图通过非法手段干扰司法、逃避责任,必将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被告人周某某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妨害司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校对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