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近日,江西一警车撞倒了一辆电动车后逃逸。
等了很多天,迟迟等不到处理结果的被撞者将此事投诉到当地,想要为自己讨要一个公道。
9月26日,江西民警回复:已对双方进行调解,现双方已和解,投诉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不满,知法犯法难道不是罪加一等吗?只是调节没有后续行为了吗?肇事逃逸难道不涉及刑事吗?
为何所有的新闻报道都用了“直接离开”而不是“逃逸”一词?当时的现场究竟是怎样的?
9月14日上午,一个骑着电动车的男子在丰城市一交叉路口被一辆警车撞倒,也因此事受了伤。
在事发后,车上没有任何人员下来查看,而是直接将车开离现场,之后无踪无迹了。
这样的行为究竟是直接离开还是逃逸?请问直接离开和逃逸的界限又是什么?为什么所有的报道都写的是“直接离开”?
之后,被撞者报警,住院,治疗,以至出院,肇事者一次都没有露过面。
被撞本来就是一场无妄之灾,自己还要承担所有的费用与痛苦。
不甘心此事就这样过去,男子将自己记住的警车车牌号码和自己被撞的经历投诉到了“问政江西”这个平台。
他写了一个百字左右的投诉:《撞了人,难道不是肇事逃逸?》
收到该帖子后,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回复:
收到问题反馈后,队里十分重视,安排了人员调查处理。
大队已对该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组织两方调解,现在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投诉人表示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很满意。
网友或许不记得法律条例具体规定,但是网友不要把网友当傻子,我们是懂基本常识的!
一句“直接离开”就想混淆视听,把肇事逃逸轻飘飘的带过?
不可能!
一句“两方达成一致意见,投诉者很满意”就想略过此事,不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不可能!
网友纷纷在评论区表示对此事不满,并猜测肇事者当时酒驾或者车上有见不得光的人或事或物。
现在此事已经得到曝光,但凡有点常识的网友都觉得,该事的处理很不妥当。
经过舆论的发酵,或许会扭转该事的处理结果,还给被撞者一个真正的公道。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不能因为身份等各种原因,而区别对待。
有网友提出,如果是普通人撞了人后逃逸,还会用“直接离开”一词吗?还能通过调解就将事情摆平吗?
所以这次交警的处理是否有失偏颇?处理结果是否要更改?还会有后续吗?
作为执法人员,如果自己都无法做到遵纪守法,那处理人民的事件来,真的会秉公执法吗?
此事如果不能妥善的解决好,真的会有损相关方面的形象,拉低有关方面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