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在批发市场有人卖所谓非标灭火器,其实就是灭火化学成分不足的产品,目前还没有看到执法信息,报道中提到的湖南闽湘消防设备公司据报道是否认了。
这个公司我查了一下,就在这次曝光前当地的消防部门还去它那里检查过,当时这个报道没说查出什么问题没有,这个还有待观察,以执法部门的判断为准。
其实有问题的灭火器并不是很新鲜,以前就有各种非正规渠道生产的灭火器在民间使用销售,也曾经有爆炸的,消防部门还搞过现场销毁非正规灭火器的行动,这应该每年都有。
但是央视这个报道里的灭火器,似乎有的是以正规厂家名义在销售,咱有一说一你还真不好说他是以次充好,因为人家直接告诉你是次品,都灭不了火。
可能有人不理解,为什么会有人购买这种非标灭火器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简单地以次充好,比如卖你100个,里边有三十个是这种,赚取一个差价;但是也有的情况是这个使用者明确知道这是假的,他就图便宜购买的。
可能有的朋友不知道,这个灭火器也是有使用年限的,有的灭火器一直没用就过期了,甚至有的单位自己都忘了,被查出来的也有。
那么难免有些人就会觉得买了也是当摆设,或者认为凑合能用就行了,以前还有已经被查出来了故意不换的,就是贪小便宜,这种也是有的。
这种怎么说呢,也是人性的一部分,有句话叫不见棺材不落泪,有的没见过着火他不知道害怕,我以前去过火场见过烧死的,我要放出来估计能吓住不少人,但是估计过不了审。前一阵有一个贵州男子控诉消防栓不匹配导致母亲遇难的新闻,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这个事儿后台也好多人问我,但没有执法部门的判断,我也不知道是制式的问题还是安装问题还是质量问题。但是他说这个情况其实就是指责消防器材没起到应有作用导致的伤亡。
其实之前也有案例是伪劣消防产品导致伤亡的案例,也是可以判刑的。
现在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分成三层,最重的就是刑法,如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最重可以判到无期,还可以处以销售金额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之前有人问是不是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我会认为出售劣质消防器材是对财产损失和死亡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按说主观上是够了,但是产品跟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好确认,因为死亡结果往往是火灾的直接原因,那你说这消防器材好使就一定死不了人么?或者就一定能灭火么?所以按照这个思路追究刑事责任就比较困难了。
包括说物业或者酒店使用了劣质消防器材,在追责方面也是这个问题,很难论证直接的致人死亡犯罪,但是可以考虑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追究,不过这个追究要求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那如果还没被发现还不好追究这个罪名。
如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范围,是由行政法规规制,首先消防产品是特许经营,需要申请专门的执照,所以一般厂家不能生产,否则违规生产不论质量好坏一律处罚。
如果是正规厂家生产销售所谓“非标产品”,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从重处罚,最重当然是吊销执照和罚款了。
但是这里有个bug,就是使用者这边,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一般只是日常检查查出来,就是责令限期改正,也就是说哪怕你是故意买假的,也不会实际处罚。
只有一些缺心眼的拒不整改,就死活不更换,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这部分坦率说是为了保护一些上当受骗的人,但是客观上有可能被一些人钻空子,他知假买假用假,逮住大不了再换,没逮住我这段时间也没出事儿,这不就捞着了么。
第三层就是民事赔偿了,按照产品质量法最高是十倍赔偿,这当然是使用者向生产者销售者来索赔了,但是央视报道里这些人很有意思,就是他们是跟你说的,这个不是正规的,甚至明确告诉你灭不了火了。
这分开说,如果是购买者再以次充好出售,这个最终使用者可以向销售者和生产者索赔。
但是如果购买者自己使用,也就是明知是劣质产品依然购买使用导致损失,这个自己也有过错了,能否获得赔偿就看具体情况了,万一人家不赔到时候打官司去吧。
那假如是物业或者酒店这种地方,服务机构人员擅自使用伪劣产品,导致财产损失,理论上是可以索赔的,这里的证据门槛比刑事要低一些,只要论证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了。
但是这里还是要以起火原因为准,如果说起火原因另有其人,使用伪劣消防器材最多也就是共同责任,比如前边提到的贵州那位先生,他遭遇的火情据说是燃放烟花爆竹失火,那可能燃放者的赔偿责任会更重一些,物业是否有赔偿责任要看举证情况,最多是个共同责任。
总之消防器材的安全属于没事儿的时候可能会忽视,一旦出事儿可能就是大事儿,央视这次报道如果能引起公众的普遍重视也是好事,希望未来执法部门能够加大执法力度,看看能不能有所改进。
以上就是我对央视曝光非标灭火器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