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从A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包装上却带着B电商平台的LOGO——原来,商家在无货源的情况下,跨平台找他人代发货。4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由此引发的案件,因平台商家“无货源代发”,某电商平台向该商家追索74000元违约金,法院最终认定商家行为违背了与电商平台签署的协议约定和平台规则,应当向平台赔偿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电商平台接到数十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平台某商家购买的商品,其实是从其他电商平台发货,快递包裹中带有其他平台的Logo,商品质量、物流及售后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
电商平台认为,该商家借用其平台的品牌“跨平台发货”,属于欺诈消费者和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因此,电商平台向商家开出了5笔共计74000元违约单,商家既没有缴纳违约金,也未向平台提供相反证据。
此后,电商平台发现经营店铺的公司已注销,于是将相关公司注销前的唯一股东何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74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法院认为,电商平台与商家之间订立了平台服务协议,商家在平台登录并申请入驻、勾选确认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同意遵守协议及相关规则约束。
各项证据显示,被告开设店铺后,利用消费者对于平台在商品质量、物流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誉保证,多次以“非法无货源跨平台发货”的方式套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平台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此外,被告还多次不当使用消费者信息用于跨平台发货,违反了协议约定的“商家声明与保障”及附件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违背了与电商平台签署的协议约定和平台规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商平台有权依据平台规则对某公司进行违规处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且平台开出的违约金额不存在过高的情形,被告何某作为商家的唯一股东,应当偿还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某向电商平台支付违约金74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肯定了电商平台依规治理经营者跨平台发货的行为,引导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诚信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法官袁建华介绍,网络交易中,销售者、服务者对于倡导诚信道德、维护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交易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和协议对网络店铺进行管理,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保障。同时,网络店铺的经营者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