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一女子突然向男友提出分手,但男友没有同意,反而买了瓶农药,还把女子的手机和车钥匙没收,说要和女子喝农药同归于尽。可女子喝了农药后,男友并没有喝农药,而是等了四五十分钟,才将女子带去医院洗胃。但是因为送医太迟,女子最终因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法院认为女子的男友有送医的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女子小刘和男子董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便同租了一间小房子,开始了没羞没臊的同居生活。二人每天互相陪伴,倒也有几分温馨。
可是董某有犯罪前科,所以找工作四处碰壁,他还游手好闲,家里的一应开销全靠小刘那微薄的收入支撑着。小刘曾多次劝说董某找个活干干,可董某总是不当回事,二人为此发生多次争吵。
终于小刘忍无可忍,向董某提出了分手。董某顿时火冒三丈,他坚决不同意分手,还威胁小刘要是敢分手,就有她好看的。
小刘知道董某就嘴皮子离开,本事没什么的,所以她直接收拾行李回了老家。
在分开了一段时间后,董某突然联系了小刘,说让小刘陪着找工作。小刘以为董某醒悟了,便答应了下来。之后,小刘带着董某面试了好几家单位。期间,董某要与小刘发生点关系,但遭到了小刘的拒绝。
事发当天下午,在小刘的陪同下,董某又去参加了一个面试,但还是没有成功。二人回到出租屋后,董某再次提出要与小刘重归于好,但被小刘拒绝了。
董某瞬间暴怒,他恶狠狠地对小刘说:“你要是敢和我分手,那咱俩同归于尽吧!”
可小刘还是拒绝了董某,这下董某忍不住了,他拉着小刘来到隔壁村的农药店,买了一瓶“敌草快”农药,然后回到出租屋,将门反锁,拉上了窗帘,还没收了小刘的手机和车钥匙。
小刘见董某来真的,也开始有点慌了,可董某此时已经失去了理智,他将农药往小刘面前一放,大声吼道:“你今天必须把这瓶农药喝了!”
小刘被董某吓得哭了出来,但她还有着一股子倔强,她质问董某:“那你为什么不喝?”
董某冷冷地地说:“等你喝完了我再喝,我们俩今天都得死,但我要看着你先死。”
小刘见自己可能活不过今天,所以拿起农药喝了几口,她想赌一赌董某的良心和自己的抵抗力。
然而小刘还是低估了董某的绝情,在小刘痛苦地跪在地上,恳求董某送她去医院时,董某却在一旁悠闲地抽着烟。
直到四五十分钟后,小刘开始口吐白沫,挣扎也越来越弱时,董某才开着小刘的车将其送去医院洗胃。
期间,董某联系了小刘的朋友到医院照顾小刘,然后自己独自离开了。
次日上午,小刘向家人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家人气得立即报了案。
大半个月后,小刘因中毒导致身体多器官功能衰竭,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1、那董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本案中,董某虽然告诉小刘二人要同归于尽,小刘并没有自杀的打算,她是被董某逼迫,不得已才喝下农药导致死亡的。
而董某明知小刘喝下农药有死亡的危险,却故意拖延了四五十分钟,直到小刘挣扎不动才将其送医,这说明董某主观上具有放任小刘死亡的故意。
虽然董某最终将小刘送医洗胃,可以看出董某并不想让小刘真的死亡,但也不能说董某的行为属于过失,毕竟逼迫小刘喝下农药的是董某。
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董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可是董某在庭审中辩称:
第一,董某购买农药是为了除草,而且董某并没有强迫小刘喝下农药,小刘是因为自己还贷压力大,想不开才喝的农药。
第二,小刘说喝农药是被董某逼迫的,那只是她的一面之词。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综上,公诉机关只听信了小刘的一面之词,就认定董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这显然不合法也不合理。
2、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小刘在生前详细讲述了喝农药的经过,而根据农药店老板、小刘朋友的证词以及案发现场的勘察情况来看,小刘所说均能得到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董某的行为的确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董某有犯罪前科,且出狱至犯下故意杀害小刘的行为尚未满5年,所以董某的行为构成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但同时,董某在小刘喝下农药后,将其送往医院洗胃救治,这说明董某心底并不希望小刘死亡,其内心深处还存在一丝善良。
最终,法院对董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董某应当赔偿小刘的家属20万余元。
最后,董某都有犯罪前科了,小刘是怎么就看上他了呢?还拿自己的工资养了他这么久,结果到头来还被董某给害了,这简直就是养了头白眼狼啊!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