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资助新规4月15日起实施

身边24小时 2025-04-15 16:28:19

个人及社会组织可参与缴费(副题)

商丘日报记者鲁超

4月14日,记者从商丘市社会保险中心了解到,15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新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资助的具体流程及要求。新规自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健全养老保险多元筹资机制,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能力。通知要求,鼓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提供缴费资助。资助人须在参保人完成当年度缴费后,于当年12月20日前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由税务部门统一完成资金征收。资助金额将按年度计入被资助人个人账户,但同一参保人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本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资助不得替代参保人个人缴费,且不享受政府补贴。若被资助人当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资助须在其达到条件当月前完成;参保人开始领取待遇后,将不再接受任何社会资助。

新规进一步规范了社会资助的申请流程和资金管理,明确要求各地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资助工作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根据新规要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次新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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