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食品安全!绍兴这些店处置结果公布

身边24小时 2025-04-15 16:42:47

近日,绍兴诸暨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一则《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

近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5家市场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6192ZX的大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浙农华盛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月24日向浙江浙农华盛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1035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132ZX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胜宇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月24日向诸暨胜宇贸易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1083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当事人采购香蕉时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9.2元;2.罚款5000元。

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071ZX的毛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邹建东百货商店经营的毛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月27日向诸暨市邹建东百货商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1041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当事人采购香蕉时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026ZX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牌头同文超市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2月6日向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牌头同文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1030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162ZX的原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安华河汉店经营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2月7日向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安华河汉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1106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越牛新闻综合西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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