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已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
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
维护公共安全
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共34条。其中明确,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对保存期限届满后已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要求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时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相关信息。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
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那么
哪些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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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区域安装
安全视频系统由谁负责
条例的第七条规定,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规定中特别强调,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也就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之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禁止在这些区域
安装图像采集设施
条例中也明确,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施,容易侵犯隐私的区域禁止安装。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个人能否在自家门口
安装摄像头
条例实施后,个人还能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这种行为会涉嫌违法吗?
在实际进行管理时,通常是判断摄像头的安装方式、角度和监控范围,以不影响周围邻居,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为基准。例如,如果摄像头能够直接拍摄到邻居的人脸以及邻居门口人员来往情况,那么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存在侵犯邻居隐私的嫌疑。
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施
会面临哪些处罚
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