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最多可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4月17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了解到,《合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一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暂行办法》指出,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5周岁。一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落户满两年;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在本市市区无住房交易记录;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主申请人近三年内在本市市区正常缴纳社保累计满24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主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在本市市区无住房交易记录;合肥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户籍、社保限制。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项目具体价格由项目建设主体测算,报市发改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定后执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指出,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配售:项目建设主体制定配售方案,备案后发布配售公告。
申请家庭根据配售公告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购房资格。项目建设主体根据审核通过名单,组织开展公证摇号选房。申请家庭选定房源后,与项目建设主体签订配售合同。选定房源的申请家庭在签订合同之前,户籍、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配售资格。
申请家庭应当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申请家庭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后退出承租房源或停发补贴。
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
申请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发生以下情形的,由项目建设主体回购:因辞职等原因离开企业或单位,申请回购的;因购买其他住房,申请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毛坯部分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装修部分按每年10%的折旧率予以核减,折完即止。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已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不变。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遗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申请家庭可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买保障性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
申请成功又放弃的家庭2年内不得再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家庭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者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又申请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居住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住房;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
申请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购房资格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购买资格,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将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变相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实习生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