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丨必须对“孕检门槛”依法说“不”

大河网 2025-04-18 17:42:11

严女士收到某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已成功应聘。除写明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还要求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查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严女士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检测发现自己已怀孕,于是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几天后某公司突然通知,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不再需要她入职。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招聘信息。

事实上,该公司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严女士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怀孕女性作为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权,且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规避可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采取各种隐性歧视手段,如要求女性求职者进行孕检、在劳动合同中设置“几年内不得生育”等条款。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女性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必须对“孕检门槛”依法说“不”!要加大执法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增加其违法成本。也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对就业歧视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为打击就业歧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公平就业的社会氛围。

我们也要看到的是,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不能仅靠法律的约束,还需要从社会观念、企业文化和市场机制等多个方面入手。用人单位应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认识到女性在职场中的价值和潜力,摒弃性别偏见,为女性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和支持,倡导尊重女性、关爱女性的良好风尚。

0 阅读:0
大河网

大河网

河南省首家重点新闻网站,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作者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