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4月21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全国法院在460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介绍,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坚持积极审慎,坚持过罚相当。在案件裁判中依法认定主观故意构成,不断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充分运用法官释明权,积极适用举证妨碍制度事实查明机制,准确确定计算基数,合理确定赔偿倍数,不断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基础上,发挥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遏制作用。
目前,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等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发布了涉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此外,人民法院切实加大对关键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审结“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余元。该案入选“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审结“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对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6亿元。
李剑透露,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指导意见,争取尽快发布。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细化认定标准,破解适用难题,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惩戒侵权行为、严格保护权利、有效激励创新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