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记载唐朝大历年间(766-779)实行了“两税法”,即对土地进行评估,

风城春史呀 2025-04-24 14:06:42

《唐六典》记载唐朝大历年间(766-779)实行了“两税法”,即对土地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的结果,对土地进行清查、征收。   接着,评估结果量化为税收负担,即实行田租、户税二项税制,约定军户免田租和某些特定地区的豁免规定等。两税法从此成为唐朝税制的基础。   众所周知,唐朝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多个方面都达到了世界级的水平,给中国乃至世界文化留下了独树一帜的印记。   而两税法作为唐朝政治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是唐朝时期实现农村改革和地方政治权力统一的一种手段。   在唐朝之前,隋朝实行的租庸调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索贡”,即国家利用官员职权勒索农民的钱财,严重剥削了农民的利益。   为了应对这种问题,唐朝在两税法的实行中选择了完全依靠财政部门来统管税制,以完全摈弃地方势力的影响。   两税法制度具体由四个方面组成,首先是评税。唐朝两税法进行评价和评税,根据经济收入情况来评价土地的经济价值,对土地进行清查、征收。成果以税收负担的形式反映。   其次是田租,“田租”是指庄园拥有者或农民按照土地面积而向官府交纳的税款。根据农民的土地的不同评价价值,田租额也有所不同,即从 “轻赋”(即少征),到“重赋”(即多征)逐层递增。   再次是户税,“户税”是指在唐朝强制性应缴的税款,不论是一户人家,几户人家,或者一个乡村的居民,都必须向官府交纳户税,税率相对较低。   户税的征收方式相比田租而言更加公平一些。而且,户税可向更多的人征收,增多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最后是豁免规定,唐朝两税法设有一定豁免规定,如重宝(铁、锡、铅类金属)等产业税实行严格优惠政策。   政府也容许军人纳入义税豁免范围。但是,对豁免政策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豁免政策使得社会治安得以有所改善,更能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有关两税法的出处资料,大部分都在唐朝末期(安史之乱后),如王仁裕的《通典卷一百五十一》提到了此事。   主要表现在唐六典之中:田税、户税,政府规定,每年按照户口,征收户税。田税则是按照土地评估情况,向农民征收的土地租金。   两税法的实施,使唐朝的财政得到了改善,并使唐朝财政体系真正走向了规范化,这一举措奠定了唐朝经济发展的基础。   唐朝两税法的实施,调整了原本不合理的租庸调制,将让农民有负担的庸税变为了向官府缴纳土地租赋,减轻了贫苦农民的负担。同时,两税法也对地产阶级进一步征税,增加了官府财政收入,为国家的财政提供了不少收入来源。   此外,两税法对财政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通过规范财政收支、否决利益输送和利益关系混乱变相地消耗财政收入等方式,增加了唐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促进了国家财政的发展和经济繁荣。   唐朝两税法的实施,对推动和促进唐朝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实现了财政收入增加,能够加大修筑水利工程、巩固边疆和修建公共实施等投资方面的资金投入,从而缓解盐碱化、不良气候、山洪暴发等自然灾害带来的农田困局。   另一方面,开支增加使得官员们会相互竞争,争相提高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商业发展,通过监管贸易市场、促进商品城市建设来推进商业活动的繁荣。   总的来说,在唐朝的两税法制度的推行中,唐玄宗和唐晋宗的政治智慧和改革勇气使政治体制和经济利益得以保持持续和长远稳定。   唐朝两税法制度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文化产生影响,其在中国历史上的影响也是至今仍在持续发挥着作用。   唐朝两税法的实行都表明了一个事实:不管是哪个朝代,都需要对税收进行废弃、削弱或重新设计,切实落实、完全执行改革计划,以确保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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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高山之巅,方见大河奔涌; 于群峰之上,更觉长风浩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