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武汉住更局发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均自2025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面临重大转型和创新,存量房交易、租赁等房源信息发布的内外部环境、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原《通知》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或满足我市当前存量房源信息发布监管的需要,亟需予以调整和完善,特别是通过实践总结提炼出新的、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有待于上升到规范性文件层面予以明确。
加之原《通知》有效期已到,为保证存量房信息发布监管制度的严肃性、连续性、有效性,亟待对《通知》进行修订。
1、《通知》增设了存量房信息发布主体“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人员”;丰富具象存量房信息发布渠道,将“网络平台”调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涉房地产类APP客户端”,调整了住房租赁人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码的获取渠道,将“由市租赁平台、市经纪平台生成”调整为“由行业协会提供”。
2、针对房源真实有效性,进一步明确要求“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机构在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须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书面授权委托协议。”,并明确要求“发布的房源信息包括座落、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房屋的照片、户型、附属设施等应与实际相符,房源不得隐瞒抵押、查封、居住权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第二条“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并考虑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实际业务情况,将房源信息的撤除期限从“2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根据第三条“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将“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修改为“30个工作日”。
3、遵照“谁经营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对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细化,将该条款内容进行单列细分和完善,强调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应有房源信息码、机构备案码、人员登记码等“三码”展示并真实有效,严禁“套码”、“重码”;同时应显示发布机构的加盟品牌信息”,增加“对房地产类APP客户端通过直播、粉丝、投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出售(租)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严格审查发布房源的真实合法性”内容表述。
4、《通知》依据《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增加了“行政处罚”方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相关处室、各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经纪现租赁协会的有关专家修订了原《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19〕8号,以下简称《通知》)
1、原《通知》自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不断优化完善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实现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和存量房房源监管的信息化、全流程化管理,有效压缩了游离在监管之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虚假存量房房源的生存空间,对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和存量房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内外部环境变化,以及存量房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通知》的部分规定已无法满足我市当前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的需要,加之原《通知》有效期已到,为保证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严肃性、连续性、有效性,亟待对《通知》进行修订。
2、《通知》明确从颁布之日起,经纪服务平台全面实行动态实名验证,已备案(且备案状态正常)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服务平台,已实名登记(且登记状态正常)的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实名登记证号码手机号码手机短信验证码”或微信扫码登录服务平台。强调“谁使用,谁负责”,进一步增强网签操作的安全性和严谨性。
3、《通知》按照房地产政策调整规定,关于购房“资格核查”表述,因现行政策已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核查,因此删除该项。
4、《通知》针对当事人自行交易网签手续的办理,除保留原规定的两种渠道外,结合我局移动互联信息技术应用建设成果,增设了个人在线申报操作模式:也可通过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政务网站“武汉市个人房产业务网上服务平台”完成存量房自行交易(非中介代理)合同网签;进一步方便了人民群众的事务办理。
5、根据存量房房屋交易中存在的典型矛盾纠纷问题以及各区局的强烈建议,强调了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交易双方对房屋状况确认的规定,将“应促使买卖双方确认房屋状况并签字,”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服务平台录入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的前置要求,增添在该条款中。同时,为保证房屋核验确认相关内容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推荐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格式文本供经纪机构和交易当事人选择使用。因房屋状况的确认是交易双方的民事行为,不适合作为强制规定,而是作了灵活规定:“可由当事人参考使用也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或在居间合同中补充拟定”。以减少交易矛盾纠纷。
吾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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