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三人社监理先告字〔2025〕第2号
中梅建工(周口)有限公司:
2025年1月5日,张旭向我局投诉反映其于2024年6月4日—9月1日期间,在三门峡市区5G基站施工过程中你单位拖欠其工资40065元。经调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3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3月5日前支付拖欠张旭等10人的工资40065元,你单位至今未能支付。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本局拟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1、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告知书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支付拖欠张旭等人的工资;
2、逾期不支付的,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本金40065元的同时,将按应付金额40065元的50%的标准20032.5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告知书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地址:三门峡市崤山东路956号
邮编:472000
联系人:张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