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蛮好的人生》有一个点说不通。
蓝洋要起诉胡曼黎赔偿四百万,当时胡曼黎是蓝洋的业务员,虽然经办人是胡曼黎字是胡曼黎替客户签的,但客户的钱是打到蓝洋账户上的,客户起诉的是蓝洋,蓝洋蒙受了巨大损失转而起诉胡曼黎,这案子就是上了法庭蓝洋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该胡曼黎一人承担蓝洋的全部损失吧。要胡曼黎退回佣金和一定的罚款好像更合理些。
还 有,法 院 去 做 诉 前 财 产 保 全,在 没 有 见 到 户 主 的 情 况 下 没 有 了 解 到 被 执行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就 拿 出 封 条 直 接 封房?仅 有 一 套 居 住 房 被 执 行 人 是 可 以继 续 居 住 的,法 院 的 人 没 有 落 实 好 是不 会 直 接 把 房 子 封 掉 的 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