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男子的父亲27年前花3000元承包了300多亩“荒沙地”,可多年后被告知荒沙地变成了天然牧草地,不允许继续耕种。荒沙地好不容易治理成可以种植的土地,男子父亲不舍得,而且承包合同也没有到期,就继续耕种,没有想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一审后,男子一家不服提出上诉。 据齐鲁壹点5月1日的报道,桂先生实在是想不明白,25年前承包的荒沙地,为什么突然被认定为“天然牧草地”,还不允许继续耕种,为此他的父亲因此获刑6个月,罚款24000元。 1998年,桂先生的父亲花3000元向村委会承包了300余亩荒沙地,这些地开始是没有什么耕种价值的,后来通过一步步治理,才可以种植农作物。 这些年,他父亲陆续对所承包土地治理开荒,并种植葵花、玉米等作物。截至2019年,桂先生父亲已开垦约380亩的荒地。 看着这些黄沙地慢慢有了收成,桂先生的父亲似乎看到了盼头。 可2023年,桂先生的父亲收到了《禁止开垦耕种通知书》,称其所开垦的地块中包括天然牧草地,依法不能再继续耕种,并要求他恢复原有植被。 可桂先生的父亲并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只知道他签的合同到2028年12月1日,而且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也表示这些是荒沙地。 桂先生父亲没有按照要求停止耕种,继续在这片已开垦的土地上继续种植了葵花、玉米等作物。之后,他因为某种原因,还把涉事土地中的300亩承包给他人继续耕种。 在他看来,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这些土地就是荒沙地,是自己通过一步步治理,才可以种植农作物的。 不能上面下个文件,说这些荒沙地是天然牧草地,自己就要按照他们所说的做,起码也要等合同到期再说。 也有和桂先生父亲情况一样的农户,他们和桂先生父亲的想法大同小异,不舍得土地就这么荒着,即使文件下来了,也没有停止耕种,而是继续种植。 但他们想得太过简单,以为有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文件下来说是牧草地禁止继续耕种,也要等合同到期再说。 但他们忽略了这些所谓的荒沙地,在他们签订合同之前就属于天然牧草地,这是工作人员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对涉事土地的属性进行的认定。 因为桂先生父亲收到通知后,继续耕种,于2023年9月,其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当地公安传唤到案,后被取保候审。 本以为这件事告一段落,没有想到2024年,桂先生父亲被检察院指控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当年8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当年9月、10月开庭审理,同年10月30日,桂先生父亲被逮捕。 2024年11月,桂家甫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桂先生一家非常不满,于是提起了上诉。 可二审的结果依然不如意,依然维持桂先生父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只是对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数额予以调整。 桂先生的父亲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将此前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桂先生的父亲虽然于4月29日出狱,可桂先生觉得父亲很冤,他不明白土地承包合同上明明写的是荒沙地,后来怎么会变成天然牧草地。 他也曾向工作人员提出为什么土地变成天然牧草地的疑问,但未能得到令他满意的解释。 同时他不明白,当时的3000元也不是小数目,合同还有好几年才到期,他不明白为什么合同没有效力了。 而且针对此前已承包了土地多年且合同未到期的农户,认定土地无法耕种也没有相关的补偿信息。 1、为什么天然牧草地不予许继续耕种,继续耕种就违法了呢? 《草原法》第46条规定:天然牧草地属于草原范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为耕地。 天然牧草地属于农用地,桂先生改变了其土地用途,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因此受到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桂先生父亲当年签的合同为什么没有法律效力了呢?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桂先生父亲当初签订的合同中所谓的荒沙地其实属于天然牧草地,事后其耕种属于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3、当初桂先生父亲并不清楚这荒沙地就是天然牧草地,而且当初也没有什么植被,是他一步步治理才可以种植的,后来突然要禁止耕种,他无法接受也可以理解。 对此有人表示,这样以后谁还去垦荒,别人投入人力财力把沙地变成耕地,最起码让人收回成本,挣几年钱,下个文就要收回土地有点强人所难。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来源:齐鲁壹点—20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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