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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72岁的丈夫抛弃了52岁的妻子,却和64岁的老阿姨玩起了暧昧,而且丈夫还卖

重庆,72岁的丈夫抛弃了52岁的妻子,却和64岁的老阿姨玩起了暧昧,而且丈夫还卖掉房子欲把妻子赶走,妻子不甘心输给一个“老小三”,于是便向媒体寻求帮助,要求平分售房款。 据天天630五月一日报道,袁女士告诉记者,她今年52岁,丈夫72岁,可丈夫现在却不要她了,她实在不甘心,因为她输给了一个比自己大12岁的“老小三”。 袁女士说,20年前,做挖机工程业务的姚先生去她老家做工程,当时姚先生租住在她家里,一来二去两人就熟络了起来,之后两人就一直保持着联系,有事没事就会聊上几句,后来慢慢地就聊出了感情。 当年姚先生虽然已经62岁了,但看上去并没有显得那么老,人也非常幽默,他答应会给袁女士买城乡社保,还说他有房子,子女都不用管,而且子女都说将来房子随便他给谁。 袁女士心动了,这样既能挣钱,又对自己好的男人到哪里去找?这就是天赐良缘,比自己大20岁又何妨? 袁女士觉得自己已经彻底被姚先生征服了,愿意死心塌地地跟着他,于是,就在7年前,她抛夫弃子,嫁给了三婚的姚先生。 婚后,两人的感情还是非常好的,可是好景不长,仅仅过了2年,姚先生的生意就开始越来越差,到最后为了还债,甚至还卖掉了所有的挖机。 虽然姚先生的退休工资也有5000多一个月,但跟以前那是不能比了,为了增加点收入,袁女士就去找了一份住家保姆的工作。 可这样一来,姚先生就不乐意了,老婆天天不在身边,这跟没有有什么区别?自己身体也不好,身边没个人照顾,寂寞难耐不说,说不定到时候连人没了都不会有人知道。 从此,为了排解寂寞,姚先生就开始出去游山玩水,期间,袁女士发现他和一个比自己大12岁的女人有暧昧,夫妻间的感情也因此渐渐变得淡漠,姚先生甚至还把房子卖了,并要求袁女士搬出去住,这让她无法接受。 现在想起来,袁女士觉得自己实在是太笨了,简直就是个恋爱脑,当年也是“年少无知”想得太简单了,认为只要能嫁给姚先生,跟着他一起打拼,生活一定会过得非常美满。 没想到刚过了7年,他就把房子卖了,还要把自己赶出去,这房子不是他的吗?自己跟了他7年,难道一分钱都拿不到吗? 袁女士既后悔又不甘心,她向媒体寻求帮助,要求和姚先生平分售房款。 面对记者,姚先生也是一肚子苦水,他说当年是袁女士主动追的他,结婚后,他的钱都给了妻子,可妻子却还要出去做住家保姆,把他一个人扔在家里,甚至连夫妻生活都不愿意和他过。 姚先生还说根本没有出轨一事,对方只是他以前的一个旧相好而已,这房子是子女买给他的,妻子凭什么要分一半? 不过,姚先生表示,他也并不是要和妻子离婚,房子卖掉了两人可以一起出去租房住,不过,如果妻子非要离婚,他也愿意给她2万元的补偿。 最后,袁女士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放弃这段婚姻,重新寻找新的生活,姚先生也答应给予她4万元左右的补偿。 有人说,袁女士从一开始就动机不纯,在自己已有家庭的情况下,还主动去靠近比自己大20岁的老板,她是想人家口袋里的钱了,结果到头来还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真是报应! 1、袁女士抛夫弃子,选择了比自己大20岁的姚先生,她有错吗? 如果袁女士是单身,那么,她选择和比自己大20岁的姚先生结婚,那是她的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但袁女士是婚内出轨,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当然,如果两人婚后姚先生也出轨了,那他的行为同样也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2、袁女士要求和丈夫平分售房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房子是姚先生婚前所买,并不在以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因此,这房子属于姚先生的婚前财产,他有单独的处理权。 虽然姚先生婚前曾说过,这房子子女也随便他给谁,但他并没有说过要把房子的全部或者部分赠与给妻子,而且姚先生还健在,也不存在遗产一说,因此,袁女士要求和丈夫平分售房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信源:天天630-2025.5.1)